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古羅馬】《法學階梯》 導論:法理學——法律中的形而上學 1.法理學的性質 2.法理學的意義 3.司法考試中的法理學 一、從法本體到法價值 法律是什么,法律棲身何處,人類為什么需要法律,為什么在現代社會如此地依賴法律,這個希臘式的本體論命題,是作為法哲學的法理學必須面對和回應的前提性問題,它構成了法理學考核的第一條主線。 (一)法律規范 1.法的概念 (1)自然法學派:國家的制定法必須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人權、自由和正義,邪惡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沒有義務去遵守。 (2)分析法學派:法律就是國家的一種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邏輯上沒有必然聯系,因此,法學應當關注制定法,研究其規則、語言、結構,而不是空洞地討論法律的公平正義。 (3)社會法學派:社會法學關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內容,與此相對應,社會法學強調法律的目的是促進和保障社會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4)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5)法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程序保證其實現 (6)法具有可訴性,法的可訴性使公力救濟成為可能 3.法律要素 (1)法律規則: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捍衛法律的安定性 (2)法律原則:法律價值的承擔者,維護法律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3)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規則具體,原則抽象;原則的適用范圍廣于規則;法律規則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則不具有排他性。 經典案例:美國里格斯訴帕爾默遺產繼承案 (二)法律淵源 1.正式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法規、特別行政區法、行政規章、國際條約與慣例 2.非正式淵源:國家政策、習慣、判例、法理學說、正義準則 3.非正式法淵源在審判中的適用條件 (1)正式淵源出現漏洞及缺陷 (2)不違反法律原則和基本精神 經典案例:二戰后的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 (三)法律價值 1.法的秩序價值 (1)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 (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護和實現的其他價值的基礎 2.法的自由價值 (1)自由是現代法的最高價值和根本目的 (2)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 3.法的正義價值 (1)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法的評價體系、法的推動力量,也是衡量法律優劣的尺度。 (2)立法中的正義:平等待遇還是差別待遇? (3)司法中的正義: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經典案例:美國焚燒國旗案(Texas v. Johnson,1989)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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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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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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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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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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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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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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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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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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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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