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規定,在一晝夜之內或一周之內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 休息和休假:是指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根據國家規定,不從事勞動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和法定假日。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法律調整的意義:1勞動者實現休息權的法律保障。2促進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工作提高工作張勞動者生產率。 自1995年5月1日起我國已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工作制。 2、縮短工作日主要適用于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條件艱苦工作、過度緊張工作、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 延長工作日主要適用于突擊性、季節性比較強的工作,應在閑季時安排補休或給予經濟補償。P142 不定時工作日主要是指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徇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法定節日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1999年,我國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屬于全體公民的節日有:新年1月1日放假1日,春節夏歷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3日,勞動節5月1日放假1日,國慶紀念日10月1日、2日放假2日;屬于部分公民的節日有女節3月8日,青年節(限于中等學校以上的學生)5月4日,兒童節6月1日,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于軍隊及軍事機關)8月1日。以上部分公民的節是一般只放假半天。屬于全體公民的節日,如適逢公休假日,應在次日補假。屬于部分公民的節日如適逢公休假日則不補假。其他如護士節、教師節、記者節等均不放假。 4、探親假:是指職工工作地點與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屬同一城市而分居兩地時,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帶薪假期。 職工探親的期限為:探望配偶每年雙方中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職工探戶父母,原則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職工自愿兩年休假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為20天。 5、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享有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6、法律上限制加班加點的意義:一有利于促進單位改進勞動組織,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二實行勞逸結合,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三節約加班加點經費的開支。P145-146 7、《勞動法》對延長工作時間作了明確規定:一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主要規定。《勞動法》規定:“有作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二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勞動法》規定,這類特殊情況包括:“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等。三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待遇。《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四對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呆以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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