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會保障基金管理 1、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P49: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行為和過程。 2、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P49: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目標P49:一是確保基金的完事和完全;二是防止基金貶值,實現基金保值,爭取基金增值;三是滿足給付的需要,避免發生支付危機;四是保持高效率。其中保證基金安全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目標。 4、會保險基金管理遵循的原則P49:一是依法管理,規范運行。二是堅持收支兩條線,征收和支出適當分離。三是實行預算管理,應根據社會保險的目標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與中、長期收支預算。四是嚴格監督,杜絕漏洞。 5、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選擇,P50):(1)財政集中型基金管理模式:即以建立社會保險預算或直接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的方式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體現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最后責任。(2)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即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委托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信托投資,并規定最低投資收益率的基金管理途徑。(3)專門機構的集中基金管理模式:即由相對獨立和集中的社會保險銀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會等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營運。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特點(3點,選擇、簡答P50—P52):(1)社會政策目的性: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與管理的首要目標是實現基本保障的社會政策目標。(2)法律監控性: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全過程,包括費率的確定、基金征繳支付、基金保管、投資營運、投資組合、投資限額等均需置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嚴格監控之下,體現出很強的依法管理的特征。(3)綜合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一種綜合性管理,應當同財政、銀行、證券、保險、審計等監管部門相互配合和協調。 7、國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要類型(選擇P55—56):現收現付的財務機制(美國、日本、瑞典、瑞士);中央公積金集中管理模式(新加坡、馬來西亞);私營化管理的基金模式(智利,以個人帳戶為基礎)。 8、國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新特點(5個特點,簡答,P56-60):(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呈多元化發展趨勢:歐美國家通過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險制度,逐步放松政府管制,更多向市場機制回歸,致力于向市場化方向的調整改革。拉美、東歐國家強調嚴格監控,限制的的分散管理模式,東南亞車家集中管理的公積金模式仍在繼續發展。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直接作用在弱化,如放松投資管理,鼓勵私營機構更多的介入。(2)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問題備受重視:多層次社會保險模式選擇越來越成為各國在新世紀的目標模式。(3)放松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項目的限制。(4)重視社會保險基金同金融市場的互動發展。(5)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向海外延伸。 9、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發展概況(簡答,P60—62):(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1951年國家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條例規定,各參保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3%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全國統一調劑使用的管理模式。此制度因“文革”干擾于1969年中斷,改由各企業自行負擔。(2)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恢復:20世紀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國務院1986年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首次在我國建立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確定了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模式。(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改革與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1999年國務院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實行以支兩條線管理。目前全國31個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9個省建立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2004年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總額規模首次超過一萬億元。 10、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框架(選擇)P62:(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我國分兩個層次即中央經辦機構和省級以下(含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方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3)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4)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有兩種即國家債券投資和銀行存款。 11、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要內容P63--75:基金的籌集、支付、運營、監督。(實現征收與支付的財務平衡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的原則。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實行三項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的集中、統一征收。支付條件:是指受保人在達到什么條件時,可以從社會保險基金中獲取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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