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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備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12-21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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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考點】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先必須是具有經營管理才能的人。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第147條,法律對其任職資格作出很多限制性規定:
  第一,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行為無效。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五種情形的,公司應解除其職務。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考點】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的義務和責任:(1)忠實的義務。(2)勤勉的義務。(3)賠償公司損失的責任。(4)按照股東會要求列席會議并接受質詢的義務。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1)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2)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名義存儲。(3)借貸與擔保的禁止義務,即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交易的禁止義務,即不得違反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6)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上述借貸與擔保的禁止義務、交易的禁止義務、競業禁止義務不是絕對的禁止義務。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入,歸屬于公司。(《公司法》第149條)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與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損失賠償請求的訴訟權利行使【考點、重點、難點】
  1.監事會行使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天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2.董事會行使訴權。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應對公司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時,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代位行使訴權。上述股東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提起訴訟:第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第二,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第三,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重點法條提示]《公司法》第47條、149條、150條、152條、153條。
  例題: 1—31某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招聘經理,以下人員前來應聘,根據給定的情況,什么人不具備擔任經理的資格?
  A.李某原為某廠廠長兼黨委書記,兩年前因對該廠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被免職,現賦閑在家
  B.張某為經濟學博士,有較高的管理公司的能力,但因父親住院醫療負債18萬元,短期內清償困難
  C.王某原為個體戶,因偷稅被判處刑罰,1年前已刑滿釋放
  D.吳某原為某國家機關干部,現已退休在家
  ——答案:ABC。 A、B、C選項中的李某、張某、王某不具備擔任經理的資格。D選項中的吳某雖然已經退休,但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年齡上未加限制。
  1—32(2005/三/25)甲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未經股東會授權,不得處置公司資產,也不得以公司名義簽訂非經營性合同。一日,董事長任某見王某開一輛新款寶馬車,遂決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舊奔馳車與王調換,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對任某的換車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違反公司章程處置公司資產,其行為無效
  B.違反公司章程從事非經營性交易,其行為無效
  C.并未違反公司章程,其行為有效
  D.無論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無惡意,該行為就有效
  ——答案:D。將公司的財產與他人進行調換不在公司法明確列舉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的行為范圍之內,雖然公司的章程有相應規定,但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性文件,只要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財產調換的人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調換行為就是有效的。選項A、B談到了違反公司章程,但不考慮行為相對人的主觀情況,一律認定為無效是錯誤的。選項C談到未違反公司章程,顯然不正確。選項D對行為相對人的主觀心理進行了考慮,強調只要相對人主觀上無惡意,行為就是有效的,是正確選項。
  1—33(2006/三/25)楊某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該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楊某發現公司執行董事何某(持有該公司90%股權)將公司產品低價出售給其妻開辦的公司,遂書面向公司監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過問。楊某應當如何保護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何某的執行董事職務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D.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答案:D。 從題干來看,執行董事何某損害了公司及小股東楊某的利益。雖然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尋求保護,但解除執行董事的職務是在任職期間出現不得擔任董事情形下采用的辦法,據此選項A錯誤。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也是保護小股東的一項具體措施,但從題干來看,不在《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股權回購請求權行使的情形范圍內,據此選項B錯誤。本題中何某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監事不予過問,產生股東的派生訴權,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訴訟。據此選項D正確,選項C錯誤。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公司中,派生訴權是任何一名股東均享有的權利,不受持股時間與比例的限制。題干中的10%是干擾因素,A選項是迷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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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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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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