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反傾銷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一)傾銷和損害的確定 1.傾銷。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國市場。傾銷的構成要件: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以出口國市場上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2)出口國市場上沒有可比價格的,以該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格,即所謂的“替代國價格”。 (3)以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注意以上三種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種方法不能使用時,選擇使用第二或第三種方法。 出口價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應當支付價款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2)進口產品沒有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應當支付價款的價格,或者其價格不能確定的,以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或者以外經貿部商海關總署根據合理基礎所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 [特別提示]這里涉及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價值的確定。二是出口價格的確定。 2.損害。損害是指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1)國內產業的認定——國內產業是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全部總產量的大部分的生產者。但兩類產業排除在外:第一,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國內生產者。第二,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2)損害的認定——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反傾銷調查 1.反傾銷調查機構——商務部。涉及農產品反傾銷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2.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反傾銷調查有兩種發起方式,即申請發起和主動發起。 (1)申請發起(主要方式)——指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支持申請的國內產業在產品的數量上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條件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以上。 滿足此兩個條件,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商務部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政府。 (2)主動發起——指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的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3.反傾銷調查立案。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 4.調查方式。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5.初步裁定。經過初步調查之后,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6.終局裁定。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對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做出終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7.反傾銷調查期限。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調查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 (三)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反傾銷稅 1.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向進口商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進口商提供現金保證、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2.出口經營者做出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指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向商務部做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承諾。 (1)商務部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2)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 (3)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由商務部決定。 (4)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5)商務部認為價格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即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不能同時采用。 (6)應出口商請求或商務部認為有必要,商務部接受價格承諾后繼續進行調查并作出否定的傾銷或損害的終局裁定,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肯定的傾銷或損害裁定的,價格承諾一直有效。 (7)出口經營者違反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立即恢復反傾銷調查。 3.向進口商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該建議做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1)反傾銷稅的適用對象——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即向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2)納稅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3)反傾銷稅的數額——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4)追征——特殊情況下可以追溯征收。 追征的對象——對立案調查后,實施臨時反傾銷稅之日前90天進口的產品追征。 追征的條件:①傾銷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②進口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口經營者實施傾銷并造成損害;③傾銷產品短期內大量進口,并可能嚴重破壞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 (四)反傾銷措施的期限與復審 1.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對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復審。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和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兩種措施的必要性進行復審。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在復審期間,反傾銷措施繼續實施。 例題:1.(2004/一/93)實施反傾銷稅的條件之一是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損害間存在因果關系。關于這一條件的下列表述何者為正確? A.傾銷進口是國內產業損害的惟一原因 B.傾銷進口必須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一個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國內產業損害不得歸因于傾銷進口 D.沒有傾銷進口,就沒有國內產業損害 答案:BC。 2.(2007/一/42)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有關價格承諾的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B.商務部在對傾銷及其損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尋求或接受價格承諾 C.對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商務部應予接受 D.出口經營者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商務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31條的規定,出口經營者可以主動作出價格承諾,也可以由商務部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對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商務部決定是否予以接受。但是商務部在對傾銷及其損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不可以尋求或接受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商務部繼續反傾銷調查,而不是徑直采取保障措施。可見只有A選項中的說法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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