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估價機構和人員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拆遷當事人抽簽以及采用拆遷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共同接受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拆遷估價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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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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