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品的包裝 1、商品包裝的種類: 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2、包裝的標志 包裝標志是指在商品外包裝上印刷的簡單圖形和文字。 1)運輸標志,也稱為嘜頭,是一種識別標志,由一個簡單和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應包括四項內容: ü 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或簡稱; ü 參照號碼; ü 目的地; ü 件數號碼。 以上的內容刷在包裝箱的兩個對稱面上,叫“正嘜”。(MAIN MARK)而另外兩個對稱面刷體積、毛重/凈重等內容,叫“側嘜”(SIDE MARK) G.W.25 KGS N.W.23KGS MENS:58×45×38CM 2)指示性標志 定義:是根據商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商品,在搬運裝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條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用圖形或文字表示的標志。 3)警告性標志 定義:是指在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物質的運輸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表示各種危險品的標志。 4)產地標志 定牌:是指買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名的做法。 無牌:是指買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免除任何商標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尚待進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 注意:除非另有約定,采用定牌和無牌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均須標明“中國制造”字樣。 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上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 1、包裝條款 例:In wooden cases of 50 kilos net each 木箱裝,每箱50千克凈重。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ilos net . 鐵桶或紙板桶裝,每桶凈重60千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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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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