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輔導:違約責任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2-03 14:18:25
第六節 違約責任(掌握)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其它所有違約情況。
對于違約產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后才追究違約方的責任,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預期違約的,當事人也應當承擔責任。所謂“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體現。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原則
1.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指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具備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含義:
(1)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問主觀上有無過錯)
(2)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如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因發包人委托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錯誤而導致損失后,發包人應首先給承包人以相應損失的補償,然后再依據設計合同追究設計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也先由合同當事人一方賠償,體現合同的相對性)
2.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違約責任以補償性為原則。主要反映在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獲得的利益。
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主要反映在違約金和定金罰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