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何以撬動公務員一考定終身的“鐵板”?
來源:重慶時報發布時間:2011-12-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盡管是聘任制,與委任制實無多少差別。以先行聘任制的深圳為例,兩者都實行統一公開招聘的辦法,同一時間進行考試和面試,而且在身份地位、崗位履職、政治待遇、發展機會、管理制度上完全一樣,都使用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也都可以競爭領導職位。區別僅在于,聘任制公務員須與單位簽訂聘任合同。首次聘期為3年,合同期滿后雙方只要愿意便可直接續簽,續聘聘期一般為5年。當連續聘滿10年的,就可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這就意味著,雖是聘任制,但那些能憑關系和背景進來的人,也就可以憑借權力的關照,安安穩穩做一輩子公務員,那扇充分體現“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競爭的大門只能留給沒關系沒背景的人。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事實上,5年多前就已實施的《公務員法》,不但對公務員聘任制早有明文規定,而且對委任制公務員的退出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要予辭退。現實中,我們往往缺的不是制度和法律,而是對制度和法律不折不扣的執行和不走樣的落實。
能否撬動公務員一考定終身的“鐵板”,實現“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正常選人用人機制,關鍵在權力能否被有效被制約,權力自利的黑手能否被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及時斬斷。如果因為實施了聘任制,“流動”的只有聘任制,而選任制和委任制的公務員依然鐵板一塊;或者“流動”只是聘任制中沒關系沒背景的人,那么聘任制改革必將大打折扣。當然,這絕非否認公務員聘任制,筆者只是想說,相比較而言,制約權力和落實良法才是公務員制度改革更為根本也更為迫切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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