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民法資料:物的概念與特征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
(二)物的特征
1.物須存在于人體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體物。 3.能滿足人的需要。 4.物必須具有稀缺性。5.物必須能為人支配。 6.物須獨立成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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