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等事項的通知
來源:發布時間:2008-12-2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人發[20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公安廳(局):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和《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現將《國家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國家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附件:1. 《國家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略)
2. 《國家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略)
3.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4.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
人事部
公安部
二ОО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3: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外科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體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體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于肥胖;
實際體重低于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于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