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漢、南 蒙漢異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漢人、南人訴案--刑部,同罪異罰。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誥》(《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點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會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會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條例--刑事單行法規,編入《大清律例》。 2、則例-行政部門或專門事務的單行法規匯編。 3、事例-皇帝的“上諭”/經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建議。 4、成例--定例,整理編訂的事例\單行法規。統稱,條例+行政單行法規。 四十四、明 1、創奸黨罪 2、充軍刑,分本人終身充軍、子孫永遠充軍兩種 3、刑罰從重從新(與唐律比):重其所重--賊盜及錢糧;輕其所輕--典禮及風俗教化。 四十五、會審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議制:重大死刑案件--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會審制度(明) 三司會審:重大疑難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會審。 九卿會審(圓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審-霜降,會審重案囚犯,清代秋審,朝審源于此。 大審-司禮監、5年。 四十七、會審制度(清) 秋審-死刑復審制度 朝審-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復審,結果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 熱審-京師笞杖刑案件重審。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現行刑律》:過渡、刑律、分門、廢凌遲、增妨害國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罪刑法定+緩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頒行;中學體,西學用;總則、債、物權(松岡義正)、親屬、繼承(修訂法律館、禮學館)。 商事立法:《欽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訂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體制改革: 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公開、回避;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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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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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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