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典結構與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1)《魏律》。《魏律》共18篇,對秦漢舊律有較大改革。首先,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使中國封建法典在系統和科學的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 (2)《晉律》頒行與張杜注律。《晉律》,又稱《泰始律》,共20篇620條。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分則部分重新編排,向著“刑寬”、“禁簡”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在《晉律》頒布的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作注,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與刑事立法經驗,經晉武帝批準頒行,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晉律亦稱《張杜律》。 (3)《北魏律》的制定。《北魏律》共20篇,是當時著名的法典。 (4)《北齊律》的制定。《北齊律》共12篇,其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法總則;精煉了刑法分則,使其成為11篇。《北齊律》在中國封建刑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 (5)法律形式的變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格與令相同,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均帶有刑事法律性質,不同于隋唐時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格。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內容的發展變化: (1)“八議”入律與“官當”制度確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時,以《周禮》“八辟”為依據,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八議”制度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包括議親(皇帝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議能(有大才能)、議功(有大功勛)、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議賓(前代皇室宗親)。此后,“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重要內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惡之后即規定了八議制度。 “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南朝《陳律》規定更細。 (2)“重罪十條”的產生。《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并置于律首。“重罪十條”分別為:反逆(造反);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叛(叛變);降(投降);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不道(兇殘殺人);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北齊律》規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3)刑罰制度改革。一是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二是規定流刑。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北周時規定流刑分五等,同時還要施加鞭刑。三是規定鞭刑與杖刑。北魏時期開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與杖刑,后北齊、北周相繼采用。四是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與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4)“準五服制罪”的確立。《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志,區分親屬的范圍和等級的制度。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直到明清。 (5)死刑復奏制度。死刑復奏制度是指奏請皇帝批準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這一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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