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重點罪名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編號036) (一)概 念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二)構成 1、客 體。
(1)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 (2)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30件為1套槍支散件計。 。3)第6款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根據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條的規定,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2、客觀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是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 3、主觀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武器、彈藥而走私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根據刑法第151條: 1、第1款之規定: 。1)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4款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四)注意 1、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根據《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這里的情節較輕,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 。1)走私軍用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不滿5支或者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不滿500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量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根據《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5枚的,也屬于這里的情節較輕。 2、根據《解釋》第1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軍用槍支1支或者軍用子彈50發以上不滿100發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或者非軍用子彈500發以上不滿1000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根據《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枚以上不滿10枚,或者走私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5枚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根據《解釋》第1條第3款規定,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 。1)走私軍用槍支2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10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1000發以上的; 。3)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4)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5、根據《解釋(二)》第1條第3款的規定,走私本條第2款規定的各種彈藥,數量超過該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1枚以上的,屬于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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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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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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