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重點罪名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編號040) (一)概 念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對象是財物。在經濟受賄的情形下,受賄對象是回扣、手續費。 2、客觀要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行為分為兩種: (1)普通受賄行為; (2)經濟受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量要素是數額較大。這里的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是指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 3、主 體。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1)公司工作人員,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 (2)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的工作人員。 (3)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是指事業單位、中介機構或者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刑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受賄行為的,依照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刑法規定本罪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構成要件。這里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是犯罪的客觀要件,而是超過的主觀要素。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16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四)注 意 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數額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額巨大,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做出解釋以前,可以參照199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受賄10萬元以上。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編號041) (一)概 念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觀要件。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為是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量要素是數額較大。這里的數額較大,參照《追訴標準》,是指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 2、主觀要件。 (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只有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才構成本罪。這里的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164條第1款之規定: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四)注 意 1、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數額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2、根據刑法第164條第3款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自首的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行賄人之所以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因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交代行賄行為,符合自首的特征。而且,行賄人交代本人的行賄行為,必然涉及對受賄人的揭發,因而實際上是自首與立功的競合。對此,刑法分則作了專門規定,以便正確適用。 三、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編號042) (一)概 念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觀要件。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行為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玩忽職守,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貨源、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等情況,導致被騙。 (2)本罪的成立應當以對方當事人涉嫌詐騙,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審判長會議《關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犯罪是否以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犯罪為要件的意見》的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只要認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就可依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而不需要擱置或者中止審理,直至對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構成詐騙犯罪。”(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主編:《刑事審判參考》(第4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頁。) (3)此外,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7條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論處。這是《決定》對本罪之行為的補充性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結果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里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參照《追訴標準》,是指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注冊資本30%以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或者逃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 2、主 體。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主觀要件。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簽訂、履行合同可能被騙,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16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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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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