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學
(一)罪名范圍以兩高確定的為準,因刑法不斷的修正,故每年都有一些小的變化。 (二)認定“行為性質”、“定罪”、“處罰” 1、行為性質的認定,通常涉及:是否構成犯罪?不構成犯罪通常涉及:正當防衛等排除犯罪性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危害不大,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2、構成犯罪通常指:行為“實際上”構成哪一種(個)或幾種(個)犯罪。如構成貪污罪和玩忽職守罪 3、觸犯何罪(名)?通常是問表面上觸犯那些(個)罪名,通常用于想象競合犯等想象數罪的場合。 4、如何處罰?通常涉及: (1)分則條文法定刑幅度,主要是常見罪加重情形,如加重搶劫、強奸、拐賣婦女、兒童、毒品犯罪、貪污罪等 (2)總則、分則的法定量刑情節 (3)是否需要數罪并罰,如何數罪并罰注意:罪數的確認與數罪并罰未必一致。牽連犯、吸收犯、同種數罪是數罪,未必需要數罪并罰 (4)附加刑適用,如附加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5)其他,如賠償、沒收、追繳等。 一、刑法分則體系的概念 刑法分則體系,是指分則對犯罪的分類及排列次序。分則規定具體犯罪及其法定刑,而具體犯罪的種類繁多,這就需要以一定標準將具體犯罪分為若干類(類罪),再以一定標準對類罪進行合理排列,同時對各類罪中的具體犯罪進行排列,從而形成分則體系。可見,分則體系實際上是犯罪分類問題。 犯罪分類是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刑法明確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如果不對犯罪進行分類,就意味著沒有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刑事責任,意味著刑法規定“凡犯罪者處……”就夠了,這便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 二、刑法分則體系的特點 我國刑法典的分則將具體犯罪分為十類,每一章規定一類犯罪,其排列順序依次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分則體系就是根據上述分類建立起來的,其特點如下: 1、原則上依據犯罪的同類法益對犯罪進行分類。不同種類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其危害程度不同。根據犯罪的同類法益對犯罪進行分類,有利于把握各類犯罪的性質、特征與危害程度,有利于貫徹區別對待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 2、總體上依據各類犯罪的危害程度對類罪進行排列。類罪的排列反映了刑法的矛頭所向與打擊重點,反映了立法者對各類犯罪的認識與態度。我國刑法基本上以各類犯罪的危害程度為依據,按由重到輕的順序進行排列。 4、基本上依據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對犯罪進行歸類。一些犯罪同時侵犯了兩種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則根據該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將其歸人不同的類罪,如將搶劫罪歸入侵犯財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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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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