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第57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56條;《刑訴48條》第24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第56條關于被取保候審者的法定義務相比較,可以發現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較大的不同。首先,被取保候審者的法定義務也是被監視居住者應當遵守的;其次,監視居住者還有兩點義務是取保候審者所沒有的,一是未經過執行機磁的批準,不僅僅是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丙且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是未經執行機關的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可見,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為嚴格。 2. 注意關于"未經執行機關的批準不得會見他人"的范圍不得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這一點是《刑訴48條》第24和明確規定的。 3. 相對于取保候審者的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而言,監視居住者的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較為嚴格,即情節較重,直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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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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