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第126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22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27條:《刑訴48條》第31條,第33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以及相關法條規定的是偵查羈押期限及其延長問題。一般情形下的偵查羈押期限應根據第124條的規定確定,原則上不但超過2個月,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延長1個月。但如果案件具有本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之一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這樣,加上第124條的3個月與本條的2個月,前后的羈押期限可達5個月,但注意這里的羈押期限是從逮捕后開始計算的,而不是從拘留后開始計算。 2. 本條規定的可以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決定延長2個月內四種法定情形基本都屬于重大復雜的案件。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較重即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而依本條規定延長后仍不能在法定期屆滿前(即上述5個月內)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 如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本條以及第124條、第127條的法定情形需要延長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其直接依法決定。但應注意的是,根據第12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當然這類案件并不僅僅限于最訥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4. 在計算上述偵查羈押期限時,應當注意本法第122條的規定,即對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刑訴48條》第33條對此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關于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的問題,大致可以用下圖表示: 2個月(一般情形) +1個月(上級檢方批) +2個月(四情形,省檢批決) +2個月(四情形且可判10年以上,省檢批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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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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