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社會保險 1、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年老、傷病、殘廢、生育、死亡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或失去職業崗位等客觀情況導致經濟困難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補償和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 這一定義表明:1保險的對象范圍限于職工——勞動者,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2保險的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險種,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2、社會保險的特點: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標的是勞動者人身,因此,此類保險的項目限于與勞動者人身相關的保險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險。2社會保險關系的各方主體特定。3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4社會保險的總體目標(或任務)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持續進行,因而對具體受保人的付賠并不是單純的經濟支付,而是與一系列勞動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續的定期支付。5保險基金構成不同,此類保險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繳納和國家財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險人承擔。 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的不同:1被保險對象范圍不同。前者僅限于勞動者(勞動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2兩者性質不同。前者為強制保險,后者為任意性保險,一般法律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則,是否建立保險法律關系,由當事人雙方決定。3二者保險基金的構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單位繳納或財政撥款為主,并以強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過合同方式征集保險基金,保險金的交納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擔。4兩種保險關系的當事人不同。商業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投保人為公民,承保人為經營性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3、勞動風險: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存在著種種不確定因素,致使勞動者蒙受經濟損失(生命和健康的損失是無法計算的,在這里只能表示其因生命和健康受損所致的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社會保險的作用:1保護退出勞動領域者的正當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正常進行。2免除職工后顧之憂,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3加強安全防范工作,促進安全生產。4有利于職工隊伍的正常更新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4、社會保險體制集中體現以下方面:1建立多層次保險制度。2優化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制度。3建立專門保險機構。 確定可給予保險待遇,有下列法定依據:1勞動能力喪失;2勞動能力暫時中斷;3勞動能力使用中斷;4職工死亡。 保險法規所指的“因工”,包括因招待日常工作任務或行政指派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行政指派而從事對企業有利的工作;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造工作;上下班路上發生機動車事故。 因工負傷的醫療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 女職工正常生育,給予產假9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規定的離職休養優待。離休后發原工資100%. 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給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1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的;2參軍、出國定居的;3重新就業(包括從事個體勞動)的;4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有關部門介紹就業的;5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受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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