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工會和職工民主參與 1、工會的權利:1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權利。2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權。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聲音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有權向企業行政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3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參與的權利。4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權利。 2、職工民主管理:是指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企業行政領導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體現勞動者當家作主的企業管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審議權、同意或否決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選舉權等。 《企業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公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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