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關于勞動權利、義務的爭執。 勞動爭議的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內容:1勞動爭議的實質是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有關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方面的沖突,它不包括由于觀念、信仰、理論等分歧引起的爭執。2勞動爭議是發生在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用工方和職工之間的爭議。3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必須是屬于勞動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而不包含雙方以其他主體資格、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 勞動爭議法律調整的作用:1強化依法處理爭議,維護勞動關系的協調,激勵雙方積極性的發揮。2通過爭議處理,加強勞動法制宣傳,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3及時處理爭議,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2、我國現階段受理的范圍是境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爭議:1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5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以及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可參照《爭議處理條例》執行。 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1著重調節器解,及時處理原則。2依法處理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查肖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處理。所謂依法,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指以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第二層次是拽以勞動合同(包括集體合同)的約定依據;第三層次是指以(合法的)企業規章為依據,但它只對本企業的爭議當事人具有效力。3公正處理原則。4三方原則。 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 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前者由職工推舉產生,后二者由指定產生,企業的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1/3.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和企業的代表;委員會代表的總數應為單數,上列三方代表人數相等;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擔任。 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招待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依法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適用下列形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等。 5、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包括調解、仲裁、訴訟三個主要程序。 調解:是勞動爭議處理的非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調解的,可以直接申請促裁。 調解的原則。除一般原則外,還應特別遵循自愿原則、協商原則。 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仲裁。 6、仲裁程序是處理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仲裁程序又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審理和結案三道具體程序。 決定立案后應于7日內依法組成仲裁庭。P252 裁決書送達15日內當事人不起訴的,媽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書等同人民法院的判決。 責任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另方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仲秋裁文書的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對確有錯誤的裁決可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和仲裁機關。 7、訴訟程序。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爭議案件,可在規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訴,由人民法院民庭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8、特別處理程序。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實經過,具有共同申訴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對集體勞動爭議的處理應當由縣級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指會3名以上(應為單數)仲裁員組成特別仲裁庭,必要時亦可報送市級仲裁委員會處理。 修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遵照就地、就近、從速的原則。 依《勞動法》的規定,根據集體爭議相對不同的性質,分別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采取雙方協商和行政直轄市方式解決;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基本上適用普通爭議的解決方式。 特別程序包括以下內容: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應于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仲裁庭處理爭議應先行調節器解。 仲裁庭處理集體爭議,應依規定期限結案,結案后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 9、我國在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活動中,適用若干司法審判的具體制度,其中包括案件管轄制度、回避制度、時效制度、送達制度以及對仲裁的內部監督制度。 10、當事人應遵守的時效:1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應在6個月之內提出申訴;從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調解或60日內申請仲裁。2被訴人應于收到申訴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3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應于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1、仲裁委員應當遵守時效包括:1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副本送達被訴人。2仲裁機關審理爭議案件,應于60日作出裁決;案情復雜城延期的,應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延長不得超過30日。3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 應于7日內作出裁決。4當庭裁決的,應于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12、送達制度通常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5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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