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追訴時效的中斷: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個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其法定最高刑為3年,其追訴期限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計算。甲在1988年6月3日又犯有尋釁滋事罪,其追訴時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計算,須經過10年不再追訴。問題是,因為1988年發生的尋釁滋事罪,影響到1985年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其盜竊罪(前罪1985年發生的)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尋釁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起重新計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本來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從1985年1月5日起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結果成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其后罪尋釁滋事罪的追訴時效照常計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計算,須經過10年不再追訴。假如在1992年將甲抓獲歸案,其盜竊罪和尋釁滋事罪均在追訴期限內,可對二罪進行追訴。假如在1996年將甲抓獲歸案,則其盜竊罪自1988年6月3日計算,已經過5年,不得追訴;其尋釁滋事罪仍在追訴期限內,可以追訴。時效中斷制度的實質在于,追訴時效制度雖然對罪犯有點優惠,但這個優惠并不是無條件的。條件是在其某罪行的追訴期內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訴時效從新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 3.追訴時效的延長(即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況): 。1)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偵查審判的。要件:①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②罪犯有逃避偵查、審判的行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機關應立案或受案而沒立案、受案的。要件:①被害人提出控告;②司法機關本應立案或者受案而沒有立案、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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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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