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1.主體只能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能構成本罪。醫生執業涉及兩個證:“醫師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執業資格究竟需具備這兩個證還是僅需具備“醫師證書”?對此,過去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兆鈞非法行醫案的判決確認:具備“醫師證書”而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屬于未取得醫生資格的人,其目的、方法符合醫學常理的,不是刑法意義的非法行醫。按照法工委的答復,甲在試用期間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2.客觀上有非法行醫的行為,即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營利性的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構成本罪應具有“行醫”的形式。即使用“醫術”之名為他人診療疾病,如果沒有使用醫術的名義,不成立本罪,如鄉間神漢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語、驅鬼神等迷信方式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醫,如果以此騙人錢財的,可構成詐騙罪。一般應具有“常業性”,即以非法行醫為業或以此為生活主要來源,如開辦診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醫,若缺乏常業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種地為業,有時利用祖傳的治療肝炎的偏方為周圍群眾看病,收取少量謝金和禮物,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再如某醫院護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為他人做人工流產手術,因無手術經驗,導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業性行醫的特征,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也不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因為不在正常的醫療活動中,缺乏業務性質,不宜定醫療事故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主觀是故意,即明知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本罪的故意,只需認識到無執業資格的事實,不問行為人是否明知無執業資格行醫的非法性質。來源:考試大 非法行醫必須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被取締后仍然非法行醫的;從事危險性較大的診療活動的;非法行醫獲利巨大的;損害就診人健康的;采取愚昧、野蠻的方法的,等等。 4.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僦黧w不同。本罪的主體沒有醫生執業資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有醫生執業資格。②罪過形式不同。本罪是故意罪,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醫療事故罪是過失犯罪,以造成就診人死亡、傷殘的嚴重結果為要件。 5.非法行醫罪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是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仍只需以本罪論處。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在線購買 |
·基礎班 |
130 |
¥600 |
||
·法條班 |
61 |
¥300 |
||
·真題班 |
28 |
¥250 |
||
·沖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
·法理 |
16 |
¥50 |
||
·法制史 |
5 |
¥50 |
||
·憲法 |
6 |
¥75 |
||
熱門資料下載: |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刑法考點五 |
|
閱讀下一篇: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刑法考點六 |
|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一章導論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一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二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 |
·國際經濟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二節 |
·司考精講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四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九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2010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管轄問題難點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