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符合性的邏輯判斷方法:大前提是刑法的明文規定。 (一)概述 ①犯罪構成的分類: 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2、完結的犯罪構成和待補充的犯罪構成(開放的犯罪構成); 3、單一的犯罪構成和復雜的犯罪構成; ②構成要件要素分類: 1、客觀構成要素和主觀構成要素; 2、記述的構成要素和規范的構成要素(包括“依法”這樣純粹的法律概念、“猥褻”這 類與價值有關的概念、“住宅”之類具有社會意義的概念以及“危險”、“情節嚴重”這些伴隨事實判斷的概念) 3、積極的構成要素和消極的構成要素 4、成文的構成要素和不成文的構成要素; (二)犯罪客體 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犯罪客體的基本內容: 1、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 (在復雜的犯罪構成中,又有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之分);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這里的國家安全指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府安全、社會主義制度安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里的公共安全包括抽象的、觀念上的公共安全,如非法持有槍支罪,因為如果只是持有槍支而沒有子彈的話,實際上不可能危害到具體的公共安全)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此章中重婚罪所保護的法益實際為一夫一妻制度,而不是人身權利,本應該歸入第六章)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此節本該單獨作為一章)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公權力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第九章 瀆職罪(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第十章可以當作單行刑法看待) 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與區別: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犯罪對象常常是犯罪客體的載體,反映了犯罪客體,是判斷客體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是否決定危害的犯罪性質、是否必然受到損害、是否為犯罪分類的基礎與標準、人們認識的難易程度。 3、犯罪客體對判斷罪行的具體運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為例)。 張三偷一輛車的剎車片,此車在行駛時有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侵害了財產權、公共安全兩個客體,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 但如果偷的是四個車輪,此車即無法行駛,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能定盜竊。 注意:只有正在使用中才能危害公共安全。 (三)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主要掌握兩個重要問題:不作為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犯罪客觀方面的要素: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1]、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素,而其它都是選擇性的要素。 確定了實行行為(基本犯罪行為)的概念是現代刑法學說的里程碑----阮齊林語 2、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之特征:有體性(人的身體動靜)、有意性(是行為人的意志或意識支配下的身體動靜)、危害性(價值評價——對社會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為的形式:作為與不作為(身體的動與靜)。持有屬于作為的范圍。 作為:不應為而為(違反禁止義務)――制造或增加危險 不作為:應為而不為(違反作為義務)――具有保護義務 關于不作為,從這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條件: ①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 ②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法不強人所難) ③沒有履行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二是特定義務的來源: ①法律明文規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撫養的義務、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義務; 阮齊林語:妻子自殺,丈夫如果不管,可以定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因為丈夫有救助妻子的法律義務,但這是底線。如果是男女朋友關系,就不能定了,因為相互間的義務不明顯。 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如值班醫生、執勤消防隊員等;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定瀆職罪; 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 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如果先行行為是犯罪行為,且此犯罪有結果加重的構成或轉化犯的情況,那么就不再考慮不作為犯的問題。反之要考慮與不作為犯罪數罪并罰。 三是種類: ①純正不作為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等 ②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 對于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在法益受到緊迫危險性時,才能認定為著手,否則之前只能認定為預備。如某婦女決定餓死自己的孩子,剛餓了2個小時就被回家的丈夫制止。 ★不作為犯罪的具體問題: ①遺棄致人死亡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遺棄罪的犯罪對象不限于家庭成員內部 主觀方面:遺棄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對結果(重傷或死亡)一定是過失,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于故意殺人罪對結果也是故意的。(此處的主觀方面在做題中用處不大) 客觀方面:如果生命權對于作為義務的依賴性非常強的,而行為人也認識到此點的,定故意殺人。反之則定遺棄罪。(生命權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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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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