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犯制度(65條—66條)★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考試大 注意三個過失犯罪:(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條,以出現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標準的過失犯罪)(2)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2)刑度條件;前后兩罪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實刑 (3)時間條件;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關于累犯成立的時間條件,有兩點需要注意,一者如果前罪因適用假釋而執行完畢的,5年的期間應當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假釋之日;二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新刑法65條的規定,這表明,前后兩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實施之際的,是否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是5年而非3年; 2、特殊累犯(特別累犯)的問題——特殊點在于: 一是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源:考試大 二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3、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應當從重處罰;二是不能適用緩刑;三是不能適用假釋。 注意毒品犯罪中的“特別再犯制度”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任何一種毒品犯罪)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特別再犯制度(第 356 條,該制度同累犯有許多相似之處,如都導致從重處罰的法律后果,但其前罪僅限于走私、制造、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罪這五種犯罪行為,而后罪則范圍至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中間沒有時間的間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沒有特殊要求) 特別再犯與累犯競合時,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要適用特別再犯,不適用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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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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