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數罪并罰制度(69條—71條) 計算時要善于使用集合的加減 1、并罰的原則: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折中原則 2、數罪并罰原則的展開——體現為相關的方法、規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吸收原則不同的適用情形:吸收原則適用于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沒收全部財產刑與罰金刑同時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則適用于數罪所判處的刑罰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義),并科原則適用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 限制加重原則: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適用范圍只能是同種的有期自由刑) 3、并罰的具體運用:一般情形下,數罪的并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并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并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并(加)后減”與“先減后并(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于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并后減”的并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也就是說:漏罪并罰——先并之后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余刑與新罪之刑進行并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該規則設計的意義在于對新罪并罰結果體現出對犯罪分子更為嚴厲性:常常使其執行刑(合并刑)最低起點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實際被執行的刑期超過20年。 先并后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并,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并 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先并后減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并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的方法進行并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并罰后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的方法進行并罰。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后,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對所發現的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于是,先將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與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實行并罰,在8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2年有期徒刑,則犯罪人還需執行7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將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與沒有執行的7年實行并罰,在7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1年,則犯罪人實際上執行16年。 例:――――注意:符號“∧”表示“并” (1)如某甲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后發現其還有漏罪 B 罪,B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刑? (10 ∧ 8)-5=(10~18)-5=(5~13) 即某甲還需要被執行 5~13 年。 (2)如某甲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后發現其又有新罪 C罪,C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徒刑? (10-5)∧ 8=5 ∧ 8=(8~13) 某甲還需被執行 8~13 年。 (3)某甲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后發現其還有漏罪 B 罪, B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同時發現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 C 罪,C 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年,問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徒刑?――此題最難 (10 ∧ 8)-5 =(10~18)-5=(5~13) (5~13)∧ 8=(5∧8)~(13∧8)=(8~13)~(13~20)=(8~20) 即某甲還需要執行的刑期最短 8 年,最長 20 年。 那么某甲實際執行的行期是最短 13 年(8+5),最長 25 年(20+5)。 下列關于數罪并罰的做法與說法,哪些是錯誤的?(2002年試卷二39題,多選) 【答案】ABC A甲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18年。甲執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法院應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決定合并執行的刑期,然后,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法院發現乙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沒有判決的C罪,并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樣,乙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過20年 C丙犯A、B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故丙實際上不可能執行C罪的刑罰 D丁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決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決定合并執行1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后發現C罪與D罪,法院判處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罰的“數刑中的最高刑期”應是18年,而不是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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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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