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重點法條」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本法第5~6、28條。 「意思分解」 以上幾個條文關于行政處罰原則的規定,應予注意者: 1處罰法定原則。該原則包括四個基本要求:處罰設定法定,實施處罰的機關法定,實施處罰的依據法定,實施處罰的程序法定。這里強調實施處罰的依據法定和實施處罰的程序法定。違反這兩個要求的,行政處罰無效(第3條第2款)。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體現在實體與程序公正兩方面。實體上的公正,要求行政處罰無論是設定還是實施都要過罰相當,即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相當(第4條第2款)。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向社會公開,它有兩項基本要求:一是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規定要公開;二是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程序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4條第3款)。 3一事不再罰原則。該原則是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多次處罰。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具體包含兩層意思,首先,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同一個法律規范再次作出處罰;其次,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不同的法律規范作出同一種類的處罰。依據第一層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規的規定,針對某企業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了罰款的處罰后,技術監督部門不能再按此法規作出罰款處罰。依據第二層意思,比如針對某企業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部門規章作出處罰決定后,技術監督部門則不能根據其他規章作出罰款的決定。第24條的規定正是體現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第一方面的內容。 第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罰款的,應折抵相應罰金。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應采取折抵競價方法。第28條的規定正是體現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第二方面的內容。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第5條)。 5保障權利原則。為保證該原則的實現,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在處罰的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復議權、提出訴訟權以及賠償請求權(第6條)。 提示:行政處罰五個原則中的前三個,帶有較強的理論性,應予重點把握、準確理解。 「不要混淆」 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多個處罰主體根據不同法律規范作出非屬同一種類的處罰,并不算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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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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