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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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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