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人 1、民事權利能力 戶籍證明最高效力。棄嬰出生的認定:沒有時間證明,以撿到的日期認定。 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也不享有民事權利。胎兒不享有繼承權。 現在腦死亡。腦電波成一條直線。民事主體權利消滅,原則上不享有,特別法有規定的依照特別法規定。 保持作品完成權,署名權等人身權。不享有人格權。 魯迅的后代, 侵害死者肖像、名譽、(按照慣例不可以) 2、年滿十八周歲,沒有行為能力,對人實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權行為,責任的承擔人應當是本人。但父母負有先行墊付的義務,是強制性的。 向別人借錢,還不起,父母沒有先行墊付的義務。不能做擴張解釋。 進行侵權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但審判的時候已滿,且也有能力承擔,這時是由自己承擔,而不是由父母承擔。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時,有獨立生活能力,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 第一:立遺囑時,無效。 遺囑必須年滿18周歲。 第二:處分不動產的行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樣。 3、住所: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地住時,一年以上。醫院不算。 牽戶口:在身上時,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 被監護人的住所由監護人的住所為住所。主要是訴訟文書送達。 4、監護:父母當然成為監護人。不受離婚影響。父母之間不能通過協議排除自己的監護權。 父母將孩子委托給別人看護時,監護人仍然是父母,但監護責任不同。(監護權與監護責任不同) 父母離婚,未成年人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時,侵權時,由與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承擔,無能力時,才由另一方承擔。 父母雙亡或同時沒有行為能力時,由法定監護義務的人做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成年兄姐是法定義務。(其次) 是法定的。 (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 爭當時,看誰對未成年人有利。如果都差不多,依順序。 朋友或其他親屬:自愿原則,而且要得到相應部門的同意。不能強行指定。 可以協議承擔,但要排除父母。 有關單位:社會承擔。先行指定是處理指定監護的必須程序,否則法院不受理。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有法定監護義務。其他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不能類推。 監護人的職責: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被監護人利益,否則不得處理)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是法定代理人的訴訟地位,不是當事人不是第三人。 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的民事責任。應當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實盡到責任可減輕責任。 兩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主體看損害是誰造成的。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監護人承擔,但如果盡到責任可減輕。(動物是由挑逗人承擔。) 5、宣告失蹤:從下落不明日起,戰爭時,從結束時起算。(兩年)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申請。民訴適用三個月。 財產由誰管理:誰對財產有利。都差不多時,按順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利害關系人) 債權債務由誰清償:財產代管人是當事人的角色。 6、宣告死亡:意外事件時經證明不可能生還時不受兩年的限制。 四年。戰爭時也是四年。 失蹤次日算,意外事件從發生之日起計算。 宣告死亡不受順序限制。普通失蹤公告是一年,意外公告是三個月。應當以判決中確定的日期為準,如果沒寫,以宣告日為誰。 法律后果: 一:法律關系消滅; 二:實施的行為有效; 三:婚姻消滅; 四:遺產分配。 如果回來了:以現成財產返還。自然恢復,如果不想恢復要離婚。配偶再婚,財產要返還。如無惡意,以現成財產返還。 宣告死亡期間兩個問題:一是借錢問題,二是增加財產。婚姻關系自然恢復時,不僅是人身關系,而且財產關系也恢復。新的婚姻關系時,債務和財產不能變成共同的,應當是個人的。 收養的還有效。 7、個體工商戶:有執照的個人或戶。否則非法經營。 農村承包經營戶: 如果以個人名義或主要是用于個人消費的要以家庭財產承擔。 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鎖與鑰拾。汽車與備胎。交易上認為的。一幢樓,前面的傳達室。 主物與從物區別意義: 主物所有權轉移,從物所有權轉移。 擔保的物權效力:及于從物。 債權法上的效力: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從物合同。 孳息:孳息要分離的,與原物相連系的時候是孳息。交付之前的歸買方,交付之后歸賣方。 10萬分之一。有牛黃。是牛的膽結石。 承纜合同中,法律沒有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由原物所有人。牛黃只是牛的孳息,而不是下水的孳息。 借款講的是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貨幣上所有權與占有權合二為一。 有價證券轉移時的無因性。 甲贈乙錢買彩票,中獎后歸乙。如果讓乙替甲摸,中獎后應歸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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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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