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抗辯權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不安抗辯權 是指向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它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先交錢后交貨的買賣合同中,交錢方發現交貨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喪失商業信譽;或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義務的交錢方拒絕先交錢,這就是交錢方行使不安抗辯權。 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同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畢竟不符合合同的原來規定,而且,對方也可能用其他辦法確實履行其后履行的義務,這時,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在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同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必須滿足三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以對方沒有同時履行義務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先(后)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時,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請求。比如:先交錢后交貨的買賣合同,交貨方可以要求先履行交錢義務方履行義務,否則交貨方不履行交貨義務,這時,交貨方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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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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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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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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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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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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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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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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