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申請執行人黃某等17人與被執行人某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工資糾紛一案,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廠房內的所有縫制設備和辦公設備。進入拍賣程序后,案外人某縫制設備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以法院所查封的房產系其公司租賃給被執行人使用為由,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所查封的縫制設備的享有所有權。 【分 歧】 關于案外人的起訴應否受理,合議庭出現了兩種分歧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的起訴符合了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案件屬于法院主管”,鑒于現行法律未禁止案外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權屬爭議,因此法院應該受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異議程序是執行過程中解決爭議標的物權屬爭議的專門程序,案外人不能逾越,因此應當駁回案外人的起訴。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評 析】 本案雖為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但爭議焦點卻在于權利救濟程序競合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案外人異議程序作為一項專門的權利救濟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不能逾越。 首先,從案外人異議制度的實質考察。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法理根基,不在于民事訴訟法本身,而在于民事實體法,其所要救治的并非強制執行程序的違法性,而是執行標的之實體適當性。因此,案外人異議制度的實質是對實體性權利進行救濟。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目的在于排除法院在特定執行標的物上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即附加在標的物上的負擔,以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故案外人通過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而且案外人若對法院駁回其異議請求的裁定不服,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后十五天內提起訴訟。因此,通過異議聽證審查程序,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從案外異議人的法律地位考察。異議審查過程中,案外異議人的法律地位類同于我國民訴法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F行案外人異議制度作為專門解決案外人權利救濟的一項制度,異議人必須通過該制度尋求執行救濟,并且不能逾越這一程序。若在執行過程中允許案外異議人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很可能出現同一案件中案外人異議與確認之訴并存的局面。雖然給案外異議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渠道,但因案外人提起確認之訴和提起案外人異議的事由和目的大體相同,而存在“一事二理”之嫌。不但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還可能因處理上的重復或結果的不一致而損害法院的形象。 再次,從保護債權人利益角度考察。權利行使與權利濫用總是相伴而生,案外人異議制度亦不例外。若允許案外異議人越過異議審查程序而徑行提起確權之訴,極易給案外異議人以及被執行人濫用訴權制造機會。因為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原告即案外異議人往往僅將被執行人列為被告,而避開了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由于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未參與確權訴訟程序,被執行人很可能在訴訟中與案外異議人惡意串通,就爭議標的物的權屬問題達成一致而逃避執行,最終損害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利益。 最后,從民事執行的法律定位考察。民事執行作為權利實現的最后程序,以效率優先為原則。迅速及時對標的物所有權狀況進行認定并采取執行措施,正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價值之一。法律將案外人異議程序作為專門的救濟程序,正是要兼顧效率與公平。但若過分強調對案外異議人訴權的保護,允許案外異議人逕行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從某種角度上說,既不符合訴的要素,延緩了執行的效率。 綜上,案外人異議程序審查期間,案外異議人不可向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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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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