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拆遷補償規定的比較分析 91版條例帶有很強的政策色彩,一是在措辭上,比如在涉及補償金額時,稱作價補償或適當補償,為補償金額確定的隨意性提供了政策基礎;二是在金額確定方式上,采用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方法或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而重置價格和結構差價等均由當地政府規定或公布的。這樣,一方面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非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均能承擔拆遷估價工作;另一方面造成補償金額與補償對象實際價值的嚴重脫節,被拆遷人對拆遷工作的強烈抵觸情緒充分地反映了這一點;第三方面是由于沒有統一的重置價格確定標準,造成各地政府以不同的價格內涵測算、公布并實施其重置價格,造成地區間的不平衡;第四方面是拆遷補償和安置捆綁式落實,房屋被拆遷人的諸多權益因補償對象和安置對象的分離而流失,造成使用權價格因拆遷安置的高得益而不合理地趨大化。 01版條例具有很強的市場經濟特征,在措辭上,在涉及補償金額時,稱貨幣補償;在金額確定方式上,采用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方式確定,毫無疑問地,房屋及房屋裝飾裝修價格評估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為此,要求估價人員必須遵循其價格形成運動的客觀規律,作出易于被委托方及其其他相關利益主體所接受的估價結果,保障受房屋拆遷影響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拆遷補償和拆遷安置問題上,01版條例除了強調房屋租賃關系對房屋產權人拆遷補償方式選擇的制約和房屋承租人租住權利的保證外,確保了被拆遷人的諸多權益不因補償對象和安置對象的分離而流失,房屋所有權權益得到充分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