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6)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7)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賠償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8)應進行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部發[1994]532號文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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