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招錄審視與改變:改革中的進步
來源:新華社發布時間:2011-12-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雖然放寬年齡的崗位有限,且僅高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可以享受,但畢竟這是可喜的改變,顯示出有關部門意識到年齡問題,并試圖通過制度調整加以改進。”
《望東方周刊》
27歲的宋江明因為體檢的一項指標低于《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規定,獲得該職位筆試、面試和總成績三項第一的他,意外地錯過了山西省長治市環保局“科員2”一職,但他隨后自費在3家醫院的4次體檢結果均顯示上述指標達標。轉機發生在網絡披露和媒體聚焦之后,11月18日,山西長治紀檢部門調查后確認該事件存在暗箱操作,6名相關責任人被追責。目前,宋江明正按程序辦理錄用手續。
此事已暫落定,但社會各界關于公務員招錄的討論和關注仍在持續。11月27日是2012年國家公務員筆試開考的日子,在這一周前,中國政法大學有關學者發布了《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這個報告調查了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認為一些崗位存在健康和年齡歧視要求,此外在政治面貌、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亦存在歧視性要求。
被習慣的“歧視”?
《長治市行政機關2011年考錄公務員(含參照管理)職位表》顯示,宋江明報考的崗位“所需資格條件”為:戶籍要求“山西省”,年齡要求“35周歲以下”,學歷要求“本科以上”,專業要求“環境資源法及相關專業”。
這些要求對應在宋江明身上是匹配的,他是山西長治人,作為吉林大學應屆碩士研究生,他所學的環境法專業也吻合。他之所以被關注,不是這些要求有無“歧視”,而是操作過程中的違規。
不過,這些看起來似乎公平合理的條件,在中國政法大學學者劉小楠的眼中,也存有“歧視”。
我國《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要求18-35歲之間的人才有資格報考國家公務員,“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年齡超過35周歲的人不能勝任公務員的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年齡限制,也構成了年齡歧視。”在劉小楠看來,對這種已經被習慣的年齡限制需要喚起人們的重新審視,即不能簡單劃定一個年齡杠作為用人條件,“這種年齡杠即使在私企招聘中也普遍性存在,但由于公務員考試有更多示范性,就更需要做出表率。”
“健康不達標”是宋江明遭遇的不白之冤。“問題不僅僅在此,即使他體檢真有某項指標不合格,也要看看指標設置是否有不合理之處。人事部、衛生部2005年1月20日發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第3、10、19條是關于血液病、糖尿病、艾滋病等限制,這些疾病通常可以通過藥物控制,并不直接影響職業,因此籠統地將其排除在公務員招錄之外,就可能造成健康歧視。”劉小楠說。
除了年齡、健康要求外,中國政法大學有關學者發布的報告顯示,有性別限制要求的占總職位數的15.6%;有社會身份限制要求的占11.5%;有身體特征限制要求的占0.4%.
性別限制條件及理由多見于海關緝私系統、海事系統、出入境邊防檢查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鐵路公安系統。這些部門的部分崗位由于“經常出差、長期出海、野外考察、條件艱苦”等原因,往往建議男性報考。“雖然這些職位并沒有絕對排除女性報考,但是在性別方面做出了傾向性表述,提出了與工作本身無關的要求,因此,我們認定是性別歧視。” 劉小楠說。
社會身份限制的范圍較廣,包括戶籍限制、地域限制、出身限制、身份限制四種。前兩種屬于政策性限制,如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辦公室科員要求“限本省戶籍生源(人員)”。“這種限制并非基于工作本身、職業能力的要求,而是基于外在的戶籍限制入職條件,是我們認為的典型戶籍歧視。”劉小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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