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當公務員也算違約嗎

來源:發布時間:2011-12-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公務員輔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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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張明在上海一家事業單位找到了工作,單位花費了一些費用為這批新員工安排了一系列的培訓。可是張明才沒做幾個月,便考上了國家機關公務員。他覺得公務員畢竟比在事業單位還穩定一些,于是決定放棄事業單位去做公務員。當他和領導說起這個意圖時,領導表示做公務員他們不阻攔,只要按聘用合同繳清違約金就可以了。張明奇怪,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不都是國家的?既然政府需要自己去,為什么還要給事業單位違約金呢?

    解析: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指出,把事業單位與政府混為一談不可取。可能不少人誤解,事業單位就是政府辦的,編制也是政府給的,政府和事業單位就是一家人,內部的人員流動很自由,其實不然。事業單位雖然與企業的自由經營不同,但是也不似政府部門一樣由上級直接領導,況且不少事業單位還是自負盈虧的,基本與政府沒有什么聯系。

    《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三十四條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因此,與企業不同,張明在事業單位工作后去做公務員,可以隨時通知解聘。而企業員工要這樣,還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才行。畢竟事業單位與政府還是有較密切的聯系的。

    那張明的違約金是不是要付呢?因出資培訓而設立的服務期確實是法規所明文確定的一種設立違約金的方式。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聘用合同可以對受聘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行為約定違約金。所以單位的違約金是合法設立的。

    上海市人事局《關于實施〈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對考上公務員是否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進一步明確:“雙方當事人依據《聘用合同辦法》約定服務期的,受聘人員仍然可以依據《聘用合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但是除第三十四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錄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好是第(三)項,不在上述排除范圍內,所以仍然應支付違約金。(勞動法律網)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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