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權應明確
來源:華圖網校發布時間:2011-12-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在2011年城市維權論壇召開之際,西安、北京等21城市消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出《關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費者組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建議》。呼吁明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侵權公益訴訟中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
《建議函》指出,按照《消法》目前的規定,消費者組織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職能,只能提供咨詢服務和法律支持,而消費者組織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律理應賦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在一些群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有時還會遭遇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所以僅憑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往往難以撼動,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訴訟,明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侵權公益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顯得尤為必要。
具體來說,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建議在《消法》中消費者組織的職能部分增加一項規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組織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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