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 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復。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 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考|試/大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已由庚代管。現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無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考|試/大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考|試/大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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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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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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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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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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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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