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與特征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行為。 1,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數量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走私對象是除前九種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貨物、物品。前九種走私與走私毒品罪的對象一般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能據此認為本罪的走私對象就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事實上,本罪的貨物、物品既包括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仿真手槍、管制刀具等;也包括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如部分名貴的中藥材;還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特定免稅貨物、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為包括以下方式:(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3)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于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6)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才以本罪論處。“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本罪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認識因素的具體內容,因走私行為的具體方式以及走私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53條與第157條的規定,對于犯本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實行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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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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