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稅收保全措施是在尚未到納稅期的時候采用的,屬稅前措施,適用主體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適用于所有納稅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在到了納稅期以后不繳納應納稅款的時候采用的,為稅后措施。適用主體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凍結納稅人的存款是稅收保全措施,扣劃納稅人的存款才是稅收強制措施,扣押、查封財產既是稅收保全措施又是稅收強制措施,而拍賣、變賣財產是稅收強制措施。 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時,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圍之內。 相關法條:《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往年真題: 03年卷一多選48題 48.稅務機關在實行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下列哪些財產或者物品不在此類措施范圍之內? A.納稅人甲個人僅有的一套住房 B.納稅人乙個人所有的金銀首飾 C.納稅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車 D.納稅人丁所有的單價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答案:AD 02年卷一單選10題 10.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適用于以下哪種納稅義務人? A.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B.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C.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D.所有應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答案:A.直接見《稅收征收管理法》38條 02年卷一多選51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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