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法的價值 一、法的價值的概念 法的價值是作為主體的人對作為客體的法的需要和主體對客體的判斷標準,是法律作為客體對于主體---人的意義,是法律作為客體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 二、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 法的價值判斷是人們對客觀價值現象,即一定主客體間價值關系的反映,它表達的是人們關于價值的意識、思想或觀念等;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判斷,是以客體為取向的,目的是要達到對事物、事件及其過程的客觀化的認識,所關心的是世界的本來面目。因此,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在判斷取向、中立性、主要功能、判定真假的依據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三、法的價值的種類 一般認為法的價值有秩序、自由、正義、效率、利益等。 (一)秩序。從社會角度,秩序表示在社會中存在著一定社會的組織制度、結構體系和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性、有規(guī)則性和連續(xù)性。秩序側重于社會制度與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秩序由于滿足人類生活和活動的有規(guī)則性、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的需要而成為基本的法律價值。作為法律價值,秩序是低層次的法律價值,為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義等法律價值的存在和實現提供條件。 (二)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標,自由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法律應當是“自由的法律”。將自由作為法律價值之一是對法律的改良,通過權利的確認在法律上實現自由,同時法律也是對自由的合理束縛。 (三)正義。法律的正義將正義解釋為法治或合法性。凱爾森指出正義乃是“通過忠實地適用實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一條一般規(guī)則的根據,不考慮法的內容——其內容在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中都予以嚴格的適用。 (四)效率。在當代,法律對經濟生活的干預無所不在,這使得法律的效率價值日益顯得重要。因為,在法律全面滲透的情況下,資源使用和配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決定的。這使得法律對權利義務的分配直接關系到資源利用的效益。 (五)利益。法與利益有著密切的關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礎。法律的產生、發(fā)展和變化與人們的利益要求、社會的利益關系有著內在的聯系;法律確認利益主體,規(guī)定利益范圍;法律存在的意義就在于促進人們利益需要的不斷滿足。 四、法的價值的沖突 由于利益的多樣性,因而法律價值之間會發(fā)生一定的沖突。法律價值的沖突表明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人們通過法律進行社會關系的調整,并不意味著所有情況下法律價值都是同樣的,在優(yōu)先法律價值方面實際上是存在差異的。處理法的價值沖突,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則:價值位階原則、個案平衡原則、比例原則。在價值位階原則上,一般地講,基本價值優(yōu)于其他價值,如基本價值中,自由最先,正義次之,秩序再后。就個案平衡原則來說,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個人利益。從比例原則來看,在因某種價值犧牲另外一種價值時,應將損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例解 在現代法律實踐中,當法的價值發(fā)生沖突時,通常采取哪些原則? A.價值排序原則 B.秩序優(yōu)先原則 C.個案平衡原則 D.比例原則 [答案及解析]ACD。法的價值沖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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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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