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20拒絕辯護 第三十九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三十八條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五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 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 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曰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配套練習】 1.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但是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 B.被告人無權拒絕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 C.人民法院應當先審查,被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 D.人民法院準許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答案】 cD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38條的規定,拒絕指定辯護須有法定的理由,且人民法院準許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2.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下列哪些情況是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正當理由? A.委托人故意對律師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 B.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 c.委托人利用律師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D.委托人對律師的活動加以干涉 【答案】 ABc 【解析】根據《律師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對律師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在線購買 |
·基礎班 |
130 |
¥600 |
||
·法條班 |
61 |
¥300 |
||
·真題班 |
28 |
¥250 |
||
·沖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
·法理 |
16 |
¥50 |
||
·法制史 |
5 |
¥50 |
||
·憲法 |
6 |
¥75 |
||
熱門資料下載: |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09年司法考試民法考點輔導資料小結 |
|
閱讀下一篇:司考重點法條練習題 刑事代理 |
|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一章導論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一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二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 |
·國際經濟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二節 |
·司考精講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四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九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2010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管轄問題難點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