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第36條 相關法條:第96條;《刑訴解釋》第40條;《高檢刑訴規則》第319條。 意思分解: 1.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二;一是雖然都為辯護人,但非律師的辯護人行使這些訴訟權利時要征得檢察機關的許可,而辯護律師則不需要;二是關于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的范圍,《高檢刑訴規則》第319條作出了規定。 2.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仍有二個方面:一是雖然都是辯護人,但非律師的辯護人行使這些訴訟權利時要征得法院的許,而辯護辯律師則不需要;二是關于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材料的范圍,《刑訴解釋》第40條作出了限定,即屬于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和復制。 3. 注意本條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屬于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而不屬于第96條規定的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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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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