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2008年10月24日15時,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煤礦安監局副局長黃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好轉”與網友在線交流。黃毅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表示,今年以來,全國一共發生了十起,一次死亡30個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其中,最為嚴重的是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發生的的特別重大潰壩事故,271人遇難。這是迄今為止,全世界最大的尾礦庫事故。以下為實錄。 最近一個時期,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社會各界也非常關注。據我們掌握,今年以來,全國一共發生了十起,一次死亡30個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涉及到了煤礦的5起,鐵路交通1起,道路交通1起,舞廳火災1起,還有兩起是廢舊礦山的。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傷亡,影響非常惡劣。尤其是在9月8號到9月21日,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就發生了5起特別重大的事故。尤其是在9月8號到9月21日,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就發生了5起特別重大的事故。最為嚴重的就是9月8號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發生的的特別重大潰壩事故,271人遇難。這是迄今為止,全世界最大的尾礦庫事故。 還有一起事故就是山西省婁煩尖山鐵礦“8?1”特別重大排土場垮塌事故,造成44人喪生。還有一起就是發生在河北李家洼煤礦井下非法采礦的炸藥發生了燃燒,造成35人喪生。事后礦主隱瞞不報,私自銷毀尸體和事故現場,并且買通了記者與當地的某些政府官員相互勾結,瞞報事故達2個月之久,最后在群眾的舉報下,我們通過認真的查實,把事故的基本情況大體地查清楚了,認定事故當中有35人遇難。9月8日造成271人遇難的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發生的的特別重大潰壩事故,是迄今為止全世界最大的尾礦庫事故。當時當地的領導已經到現場檢查過,但仍然一致口徑說是下暴雨引發的泥石流。 目前這十起特重大事故都在加快地調查中。近期會有幾起事故結案,結案之后我們會把這個調查處理的情況,及時向大家公布。 黃毅指出,黨中央、國務院對今年發生的這十起特別重大事故非常重視,國務院都已經分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性質進行了認真地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基本查明,但是目前還在進行深入地調查,主要進一步認定事故的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這樣才能對責任人進行責任的追究,該法辦的法辦,該處分的處分,該罰款的要罰款。 通過對今年以來發生的這十起特別重大事故的初步分析發現,包括違法生產、官商勾結在內的四方面原因導致事故頻發。 黃毅說,這四方面原因主要有: 第一、無視法律,非法違法生產。據分析,這十起特別重大事故中有5起都是非法生產、違法生產導致的,比如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它的生產許可證已經吊銷了,而且是違規建庫,非法排尾,最后導致了潰壩,是非法違法生產的一個典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9?21”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了44人遇難。今年以來煤礦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發生了25起,有一半都是非法違法生產造成的。 第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有章不循。我們分析了,幾乎所有的責任事故都是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我們有一些規章制度很好,但是到了有些單位就形同虛設。最典型的就是山東膠濟鐵路“4?28”特別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72人遇難,400多人受傷。這就是列車超速造成的,是在超速過程當中沒有得到制止,很多崗位、很多環節都沒有照章辦事。列車司機沒有執行列車瞭望制度,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減速措施。車站的值班員接到了有關限速的命令,按規定應該提前通知列車的司機,但是沒有提前通知。鐵路局的調度員在下發限速命令的時候,又偏偏漏發了。所以各個環節都沒有認真地執行制度,有章不行,違章作業,最后釀成了這起大禍。所以安全生產事故可以說99.9%都是由于違章作業造成的。 第三、在監管方面,確實存在著不到位,監管不力的問題。發現了非法違法的行為沒有采取果斷的措施進行處理,甚至熟視無睹。比如說類似于深圳舞王俱樂部的歌舞廳并不是這一個,而且事后檢查發現,很多類似部門都沒有安全措施,這就是相關部門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給非法業主提供了一定客觀條件。 第四、事故背后確實存在的一些腐敗現象。官商勾結,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充當這些非法業主、非法礦主的保護傘,甚至參與瞞報。所以這些非法業主有恃無恐、鋌而走險。 以上四方面的原因,導致了一個時期以來重特大事故頻發。 黃毅說,今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因為今年是大事多、要事多,所以安全生產的任務比較繁重,責任也比較大。從年初一開始,國務院就確定今年是安全生產的隱患治理年,并且從4月下旬在全國開展了安全生產百日督察專項行動。據我所知,今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就有4個。采取的措施應該說還是非常具體的。特別是針對近期事故頻發這種嚴重的現實,國務院安委會專門下發了通知,在全國要開展了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 第一,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我們提出了要與嚴刑厲法、建立法制秩序相結合,對所有這些非法違法的行為不僅要打擊,而且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律法規,沒收他們的非法所得,同時在處以一到五倍的罰款。 第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與建立企業誠信制度結合起來。我們近期就要實行生產安全事故企業黑名單制度。所有今年以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企業都要上黑名單,而且這個黑名單我們要近期在《人民日報》公布。同時,我們正在制定黑名單制度的一些具體辦法,比如說一旦上了黑名單的企業,工商、金融、保險以及具有資質管理的部門對這些企業都要實施必要的制裁。通過這種措施,來促使企業要講誠信,守信用,自覺地履行社會責任。 第三、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要與強化行政問責相結合。這個地區違法生產的行為屢禁不止,由此導致的事故不斷,我們不僅要追究事故的直接責任,而且還要問當地政府是否履行了責任。 黃毅表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做到這三個結合,對這些行為會產生一定的震懾。 我們感覺這項措施是一項硬措施,而且我在一次發布會上曾經圍繞著這些措施講了三句硬話,我通過百度搜索大部分人還是比較贊賞這三句話的,當然也有人有不同意見。第一句:誰敢以身試法,我們就讓他身敗名裂。我要處罰你,追究你。第二句:誰讓職工家敗人亡,我們就讓他的企業聲名狼藉。黑名單制度就是讓這些企業聲名狼藉的。第三句:誰對安全生產不負責任,我們對他的烏紗帽就不負責任。這三句話確實不是空話,我上面說的三個結合,就是支撐我這三句話的,我不是說大話,也不是說空話,我們有具體的措施。 在近期發生的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中,當地政府和司法機關已經處理了118名相關責任人,其中批捕或刑拘95人。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在事故沒有結案前,已經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司法處理,顯示出司法機關對安全生產事故中的犯罪行為重拳出擊。另外,行政問責力度明顯加大。針對近期發生的9起特別重大事故,事故責任地政府已經免去了23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職務.黃毅表示,對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的加大,有利于吸取事故教訓,維護法律的權威。不僅要嚴肅查處事故,而且要吸取事故教訓,將建立事故通報制度、約談制度和現場分析制度。 我們不僅要嚴肅查處事故,而且要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地推動工作。目前,所有由我們牽頭調查的事故要加快進度,而且一旦查清楚原因,結案之后,要認真地總結、吸取教訓。 我們提出了在事故的查處上要建立三項制度:第一、建立事故的通報制度。發生了事故,馬上把事故的基本情況推向全國,讓大家舉一反三、吸取教訓。一旦結案以后,對事故的處理結果我們也要進行社會監督。第二、建立事故的約談制度。如果你這個省發生了一起或者兩起以上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就是10到29人,特大事故就是30人以上。我們就要求你這個省主管安全生產的省領導帶著安全監管局長,如果是煤炭事故就帶著煤監局長到北京來約談,講清楚事故的原因,對防止事故的發生有什么措施。實際上也是帶有檢查的性質,所以這種方式效果也很好,本身就能夠形成一種壓力。第三、事故現場分析制度。只要發生了重特大事故,都要在事故現場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而且把全國的有關人員都聚集到這個事故現場,通過看現場,聽事故情況介紹,分析事故原因,來總結教訓,這樣可以起到一種警示作用。比如說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發生以后,我們把全國的各省的安監局長聚集到了事故現場,大家看到了這種慘狀非常受觸動,回去以后就認真地排查本地區有沒有類似的重大隱患。 安全生產的監管和監察,離不開新聞媒體的支持,也離不開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感謝媒體在安全生產方面多種形式的舉報和監督。 我始終認為安全生產的監管和監察,離不開新聞媒體的支持,也離不開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我國《安全生產法》為此專門作出規定,新聞宣傳部門既有輿論監督的權利,同時也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所以,我們始終與新聞媒體有著一種特殊的緣分,我們深深地感到許多新聞媒體在強化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上,在強化安全生產的輿論導向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聞媒體是我們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有力助手。 許多被瞞報的事故都是由于媒體記者出于一種責任心,持一種正義感站了出來,把事故的真相公之于眾進行舉報。甚至有記者冒著生命的危險,去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對此,我們非常感謝。 隨著大眾傳播媒介的日益現代化,隨著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期待值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更希望新聞媒體能夠更多地去關注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安全生產問題。不僅要對瞞報的事故,非法違法生產的行為,以及安全生產領域一些腐敗的問題,都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舉報和監督。同時,也要很好地利用自身的傳播媒介,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宣傳安全生產的常識和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宣傳各地所創造的安全生產新經驗。通過有效的輿論導向,能夠努力地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 正是因為目前制裁瞞報的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對那些瞞報者責任追究的力度還不夠大,才使他們有了僥幸心理,所以還應該繼續加大懲治瞞報事故的責任者,使瞞報的成本比事故造成損失的成本還要高。形成了這樣一種機制,就可以使瞞報者再不敢頂風而上。 近幾年,我們在對待瞞報問題上確實制定了一些有效的辦法和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也進一步完善了。比如說去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例中,在139條里就專門設立了瞞報事故罪,增加了一個罪種,這也是針對當時瞞報事故的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專門增加的。對瞞報情節比較嚴重的,在刑事責任追究上也是比較嚴厲的。 另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包括有關部門制定的黨紀政績追究的有關規定,里面都有對參與瞞報的人員的具體處理規定。對追究瞞報者的責任上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從行政處罰中,我們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從黨紀政績處罰上,我們也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包括罰款的數額等。通過這些措施,事故瞞報的現象會越來越少。 據我們統計,今年1到8月份,共接到各種舉報150件,與去年同比減少了104件,下降了40.9%。經過核查證實的是29起,同比也減少了34起,下降54%。這就說明,如果從總量上看,舉報以及舉報之后查實的數還是下降了。但是最近發生的這幾起,由于性質比較惡劣,比如說“8.1”婁煩特別重大排土場垮塌事故和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所以社會影響比較大。 黃毅指出,有的記者提了這樣一個問題,是否對于瞞報追究的嚴厲了,反而使得一些人不敢報了?因為他怕追究和處罰,所以存在一種僥幸心理,如果能夠瞞下去,就可以逃避責任的追究。黃毅認為不能這樣看,他說,恰恰是因為我們所制定的這些制裁瞞報的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對那些瞞報者,責任追究的力度還不夠大,這使他們有一種僥幸心理,所以還是應該繼續加大懲治瞞報事故的責任者,而且該重判的重判,使他們不敢瞞。瞞報的成本應該比事故造成損失的成本還要高,應該形成這么一種機制,這樣就可以使瞞報者不敢頂風而上。 材料二 回頭看看這兩起事故處理的發展脈絡,人們不禁要問:如果沒有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揭發,婁煩事故真相的蓋子能否揭開?如果沒有國務院調查組介入,婁煩事故隱瞞到底要持續多久?瞞報之惡,調查之難,由此可見一斑。問基層的安監工作人員:瞞報事故一旦被發現,對責任人的處理很嚴厲,“高壓”之下為什么還是屢禁不止?這位工作人員的回答直截了當:出了事上報了要處理,瞞報被發現了也是處理。但瞞報一旦僥幸“成功”,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近一個時期行政問責越來越嚴,一起事故會影響地方官員“一大串”,所以瞞報自然成為一些事故單位和地方官員的選擇。瞞報的危害很大。幾天前,上海農藥廠發生泄漏,泄漏氣體侵入上海部分城區,很多市民出現頭暈、干嘔、呼吸困難癥狀,并有若干市民被送醫急救。但上海農藥廠沒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環顧國內,該及時上報的信息不上報,能瞞則瞞,能瞞多久就瞞多久,這種情況還不少。近期發生的若干安全事故,更讓我們觸目驚心,深感憂慮。發生礦難,死了人,他可以埋尸滅跡。食品摻入了有毒物質,他也想瞞天過海。可瞞的結果是,受害者越來越多,影響越來越壞。出了事先瞞,瞞不住再報,或者大事小報,成為一些個人、地方、組織、機構的習慣,認識不到風險的危害性,是瞞的一個原因。利益使然,是瞞報的主要原因。什么利益導致瞞報,卻大可分析。常見的分析,把瞞報歸結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小利益作祟,損天下以利我們幾個,怕承擔責任丟官舍財,都是這種利益的表現。 如果不自欺欺人,便不能如此簡單地為瞞報作結。很多時候的瞞報,是為了更大的利益,比如集體利益、城市利益。為了招商引資,保護重點企業,維護社會穩定,避免形象受損,瞞報都有可能發生。在重大利益面前,隱瞞還是公開,的確是艱難的權衡,因為公開同樣會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隱瞞成功、內部處理保住的暫時利益,可能大于公開帶來的損失。但我們必須認識到,瞞報的風險最終會更大,帶給社會的長期損失更是大得不可估量。因此,瞞報必須杜絕,公開當成為習慣。 從短期來看,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公共衛生風險、環境風險、食品安全風險等,可以迅速蔓延。幾年前爆發的SARS疫情,波及全國,震驚世界,便是最慘痛的教訓。唯有及時上報并公開,才可以掌握風險源頭,拿出應對之策,有效阻斷風險擴散,保障公共利益。 從長期來看,瞞報者成功或得利,必會引起社會的效仿,導致社會責任淡漠,社會道德風氣敗壞,整個社會在欺瞞和謊言中運行,人們認認真真弄虛作假,不相信也不追求真和善。這樣的社會,將是一個虛偽的社會,一個脆弱的社會,一個沉淪的看不到前景的社會。但我們沒有理由失去信心,因為政府推信息公開,講公開透明,也就是近幾年的事。要事故責任單位上報事故,既然他們不是生而知之、先天而能,那就需要一個學習和適應的過程。讓他們學習相關規則,了解具體條文,吃透規則的精神實質。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向生活學習,從風險的社會效應中學習,通過切身之痛,來理解規則,服從規則。 杜絕瞞報,關鍵是政府要以身作則,先“修身”,然后乃能言“齊家治國”。政府必須明定規則,使事故報告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使瞞報風險極大化,瞞報就會越來越少。杜絕瞞報,及時公開,可以阻斷社會風險的疊加與擴散,可以還社會以清明良善的風氣,它帶給社會的利益,是任何靠欺瞞取得的利益都無法比擬的。 材料三 10月7日,河北省代省長胡春華針對蔚縣李家洼煤礦重大礦難瞞報事故指出,杜絕瞞報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樹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騰訊網,對2217人的調查顯示,對于目前媒體報道公共事件的及時性,48.2%的人表示“有進步但仍須加強”,49.1%的人表示不滿意,僅2.7%的人表示滿意。 “瞞報事件的出現,和媒體監督沒有落實到位有很大關系。”北京師范大學新聞學碩士生謝楠說,目前媒體在公共事件及災難性事件的報道上,無論公開度還是力度都比以前大多了,比如央視對汶川特大地震災情及救援的進展情況,全天24小時多頻道直播,最大限度地滿足了觀眾的知情權。但是對于人為公共事件的報道,媒體報道的及時性還有待加強,像三鹿奶粉事件,媒體介入較晚。 目前哪些情況可能影響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呢?調查中,86.7%的人認為是地方保護主義或官員護短;68.4%的人認為是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后,媒體監督缺乏有力保障;54.5%的人認為是記者素質。參差不齊,其正義感和責任感有待加強;53.6%的人認為是經濟或商業利益對媒體容易有“微妙”影響;39.9%的人認為是思想觀念問題,“以人為本”的社會共識還不堅實。“如果將對瞞報事件的追問上升到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操守或者媒體道德使命的高度,可能會被扣上泛道德化的帽子。”《經濟觀察報》記者小孟認為,問題的根源是,現行的部分體制和利益糾葛,讓記者有時采訪困難重重,幾乎跟破案差不多,有時采訪出來但卻報道不出來,“擺平記者的人比記者還多,甚至比記者下手還早。” 某省黨報要聞版主編(遵囑隱其報其名——編者注)對本報記者說,目前部分媒體確實存在一定責任感缺失和部分記者素質不高的問題,但是瞞報最大的原因還是有關約束,即受來自主管部門的干涉較多;二是利益誘惑,在面向市場辦報的現實情況下,很多正義感和責任感往往經不住一份廣告合同的沖擊。“但這幾年來相繼發生的大事,讓我們感覺到媒體的監督力量正在進一步增強。像繁峙礦難,記者的報道推動了真相的揭露和事情的解決;像周老虎事件,陜西省林業廳最終還是認了錯。網絡也為傳統媒體爭取了報道的機會,沒有網絡的熱議,許多事可能就被地方各種勢力捂住了。” 本次民調顯示,在對重大公共事件或災難性事件報道的及時性方面,91.4%的人認為網絡媒體最及時,5.8%的人認為是中央或全國性媒體,還有2.8%的人認為地方媒體最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專業大三學生鄭榮認為,網絡具有更廣闊的信息來源渠道,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記者,都可以發布消息,而且不需要像報紙和電視新聞那樣復雜的制作過程。但他同時也表示,一些網上發布的消息難以核實,重大新聞事件還是得看報紙和電視。 網友“Duke公爵”在自己的博客上建議:“對那些勇敢、客觀、真實地揭露國家轉型期諸多丑惡社會事件的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給予制度性的褒獎,就如同五一勞動獎章一樣,讓他們得到全社會的推崇,因為他們捍衛了社會公正和國家、人民的利益。”他認為最早披露問題奶粉廠家名字的《東方早報》和記者簡光洲應該成為2008年度感動中國的單位和人。 北京外交學院教師王輝說,中央媒體擁有更多的資源,理應及時報道重大新聞事件,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他的觀點得到絕大多數受訪者的支持,91.2%的人認為,在公共事件特別是災難性事件中,中央及全國性媒體對及時報道負有更大社會責任。 對于如何創造更寬松合理的媒體監督環境,從根本上杜絕瞞報現象,81.9%的人認為應該加強立法以保保護公眾知情權和媒體監督權;69.3%的人認為應該對當事人和瞞報者一律展開行政或司法問責;51.8%的人認為如果記者知情不報也要問責;37.5%的人認為應該打造全國性的“社會責任獎”,鼓勵新聞工作者加強調查監督報道。有網友留言說,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彰顯了中國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決心,我國輿論監督的制度環境也隨之改善,希望政府和媒體共同努力,杜絕重大公共事件的瞞報現象。 本次調查顯示,19.6%的人明確表示對杜絕重大公共事件的瞞報現象有信心。其中14.0%的人表示比較有信心,因為這畢竟是人心所向;5.6%的人表示絕對有信心,因為現在是全媒體時代,啥也瞞不住。不過,有超過半數的人(59.8%)表示現在仍“心有余悸”,還有20.7%的人表示“說不好,得再觀察”。看來,我們整個社會和“瞞報”的斗爭,仍可謂任重道遠——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放棄。 材料四 8月1日發生的山西婁煩尖山鐵礦特大排土場垮塌事故,已被初步認定為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國務院調查組已把是否存在事故瞞報作為重要調查內容,正在調查取證。 在國務院調查組作出“重大責任事故”結論之前,地方政府部門對外的口徑,一直堅稱這次災難為“自然災害”。 另外一個關鍵點則是,在事故發生后至少一個半月時間里,地方上報的數據始終是遇難11人;國務院事故核查指導組成立之后,短短一周,就查明死亡失蹤人數,并已找到遇難者遺體41具及部分殘肢。而在此之前,有媒體記者就已經通過采訪調查,整理出了一份41名遇難者的準確名單。 這種基于不同調查主體作出的不同結論所傳遞出的信息,正如國家安監總局發言人所說,“我們肯定懷疑”,只是“目前還需要證據”。 而近期通報的7月發生在張家口蔚縣李家洼煤礦的一起重大礦難顯示,業主和縣、鄉政府串通瞞報事故,性質十分惡劣,案情觸目驚心。此前,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尾礦庫潰壩事故中,“瞞報”均成為重要關鍵詞。 封口費也成為另一個重要的名詞。9月25日晚,《西部時報》駐山西記者戴驍軍在山西霍寶干河煤礦拍下了各地真假記者云集、領取礦方發放所謂“封口費”的場景。起因是一名礦工在礦內被悶死,事故發生后,礦方未及時向上級報告,反而給聞風而來的所謂“記者”發錢,多則上萬元,少則幾千元。據說,在煤礦云集的山西,這幾乎形成了黑色利益鏈,只要煤礦一出事,就有線人通風報信,然后各路“記者”云集,索要費用。有的“記者”還成為二次、三次新聞源,通知其他“記者”前來采訪,索取費用并和線人分成。 不光是山西,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井下炸藥爆炸事故發生后,在礦主的買通下,當地官員與記者也收取了掩口費,使這起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瞞報達兩個月之久。在這些黑色新聞利益鏈條下,是新聞界不可抹去的恥辱。這些記者中,有真記者,也有冒牌記者。他們采訪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輿論監督,而是為了金錢。黑色新聞利益鏈的厲害之處就在于這個利益鏈條幾乎從頭到腳都是黑的:煤礦可能本身存在問題。礦主可能確實負有責任,官資勾結可能十分明顯,輿論監督他們確實害怕,于是就被真假記者鉆了空子,被黑吃黑或者白吃黑。在這一場交易中,沒有正當者,只有各種利益的算計。 給記者發“封口費”,在一些地方早已成為一種“潛規則”,本不新鮮。而新近被揭露的山西洪洞縣“封口費”事件,卻仍激起輿論的強烈反響。這個縣的霍寶干河煤礦發生礦難后,為隱瞞真相,竟然發放所謂“封口費”,一時“記者”云集,爭相排隊領取。近日,山西省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組織力量展開調查。10月29日下午,山西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初步調查結果。通報稱,僅9月24日、25日兩天,就有23家“媒體”的28人登記領取“封口費”,其中兩人持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調查結果是初步的,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涉嫌攫取不義之財的記者或新聞單位工作人員只是少數,多數是假記者。 可以說,假的比真的多,這是預料之中的。因為諸如此類的丑聞,屢屢發生,一再重演,基本上都是“真假記者”同流合污,而以假記者為主。回想三年前,河南汝州市寄料鎮一煤礦突發透水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一個名曰“奔走相告委員會”的知情者通過手機短信散播消息,有500多人獲悉后紛至沓來。為堵住聞訊趕來的“記者”之口,當地政府竟按各媒體的“級別”發錢:凡自稱來自中央級大媒體的每人500-1000元,自稱來自省內各媒體的200-500元,自稱其他市級媒體的200元,跨行業、跨地區媒體每人100元。結果共有100多家媒體、480人領走了20萬元。而負責發錢的人稱,汝州市太窮,與其他煤礦事故后發的紅包相比,他們是給錢最少的,是“小兒科”。當時明知這其中的真記者不到1/3,但也只好給假記者發錢。何以如此?當地政府官員說,假記者也得罪不起。因為假記者與真記者相互有牽連,他可能發不了稿子,但他可以找到真記者發稿件,這是最讓人頭痛的一件事。“我們對這些假記者也是恨之入骨,誰能治治他們呢?”這倒真說了幾句實話,道出了問題的實質。 不過,三年過去了,其間又發生過多少次類似的“封口”行動,但又有多少領錢的“真記者”被查處、“假記者”受制裁?似乎未聽說過。于是便有了這次山西洪洞爭領“封口費”的亂象。不知這里有沒有河南汝州那樣的“奔走相告委員會”散播信息,但那真是“奔走相告”啊,一下子會冒出那么多“記者”!當地或許也明知假記者多于真記者,但同樣不敢“怠慢”啊! 無論“封口費”拿多少,畢竟是一種受賄行為;無論真記者再少,畢竟有真記者;無論假記者如何假,畢竟暴露了新聞界的真問題。企圖以鈔票塞記者嘴巴以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固然令人憎惡,但他們之所以會打“封口費”的主意,之所以企圖“有償不聞”,且屢試不爽,恰恰表明確實有機可乘,有縫隙可鉆,其本身便是新聞,這對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精神是一種莫大羞辱。新聞記者的使命,是報道真相、揭露丑惡,假如金錢可以收買,小恩小惠可以緘口,豈非褻瀆玷污了記者的天職?不然,便真會應了一句羅馬諺語:當金錢開始說話,事實就閉上嘴巴。 這些年,以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為核心內容的“三項學習教育活動”持續開展,反對和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成為絕大多數新聞記者的理性自覺、高度自律,他們一身正氣,仗義執言,敢于履職,擔當道義,在輿論監督中出類拔萃。前不久山西省婁煩縣寺溝村尖山鐵礦的山體滑坡事故,起初被說成一起自然災害,《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孫龍春《致代省長王君一封信》的博客,大膽揭露了這起被瞞報的重大責任事故。又以最近的這起山西洪洞礦難后的“封口費”事件為例,《西部時報》駐山西記者戴驍軍不僅沒有領錢,反而機智地拍下一組現場照片取證,并傳到網上公開曝光。他們無愧于真正有良知盡本分的新聞記者。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則進一步把信息公開制度化、法律化。這就賦予了新聞記者更多的責任。黨和政府決心用法律保護公民的知情權,而知情權得以兌現的主渠道就是大眾傳媒。現時能夠有效地傳播信息,甚至調查或質疑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公正性的,就職務行為而言,便是新聞記者。倘若我們的記者因為貪求蠅頭小利,被“封口費”之類的糖衣炮彈擊中,為金錢利誘所俘虜,豈不就是為虎作倀,破壞“四權”? 誠然,害群之馬總是極少數,但切不可因此而掉以輕心。公眾對新聞界時有詬病,對某些記者的不端行為嘖有煩言。前些年,對山西繁峙礦難后有11名記者因收受現金、金元寶而隱瞞事故真相,雖然作了嚴肅查處,其震懾力似乎尚不足以喝令一些人在“封口費”前住手。目前山西方面通報的只是“初步調查結果”,相信隨著調查的深入,還會有新的情況,更真實的數字,以及具體人員的披露。但是,有一點必須做到:不能放過任何一個領取“封口費”的“記者”——真的、假的都應該一網打盡。假如這次不能徹底調查清楚,大白真相于天下,對得起死難的礦工兄弟,對得起洪洞的父老鄉親嗎?又如何向全國人民交代?我們期待著在今年中國記者節前,讓這一出丑劇的臺前幕后全部暴露在陽光下。 假記者的利益也捆綁到礦難上。他們獲利多多。網上流傳的《大河報》前副總編輯馬云龍先生在復旦大學的一次演講中就曾提到,其所屬報紙在2005年8月河南某次礦難后,就曾披露“數百名真假記者蜂擁到透水的煤礦領取封口費”的事情,領錢者甚至因為排隊加塞而致現場一度混亂不堪。而作為問題頻發地的山西以及山西的媒體,只是“誰叫他不幸身在山西”罷了。至于此次被良知尚存的媒體披露出來的那些骯臟的新聞界“潛規則”,除了具體情節的個案差異之外,恐怕也剩下對“北京牌照的某電視臺‘安全現場’欄目的越野車”以及“總部分別位于北京和香港、均在世界上具有一定影響”的兩家知名電視臺等欲蓋彌彰的細節的好奇與揣測了。,“封口費”丑聞無法根除的關鍵在于沒有建立真正懲前毖后的追究機制,進而無法真正建立健康有序的職業倫理。比如,曾經也熱鬧過一陣子的繁峙礦難“金元寶”事件,據筆者所知,就有當事人在受到所謂“處分”之后,依然改名換姓“活躍”在媒體圈中。沒有什么人被真正追究過責任,或者說我們的責任追究從沒有讓什么人感覺到過真正的痛,這恐怕是問題的要害之一。以輿論監督為天職的媒體到底怎么了?其中不能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恐怕還是真記者與真新聞的難做:管的部門太多,大家工作戰戰兢兢,深怕踩“紅線”、觸“地雷”,索性放棄了社會輿論監督的使命。沒有了使命感,剩下的恐怕就只有數錢的手感了。而這一切,正是獨立媒體缺失與相關立法滯后的無可避免的體制性惡果。如何確保媒體的客觀報道,這是監管與限制媒體權力的大前提。只有讓真正擁有客觀精神的媒體站起來,讓真正有職業良知的記者不再有絲毫畏懼,才能為新聞傳媒樹立一個有感召力、有希望的道德標桿。 還有更大的封口費罪惡沒有揭露出來。當地領導異口同聲隱瞞事故,造價調查報告,他們該領到多少封口費幫忙費消災費呢? 申論要求: 1、礦難的隱瞞背后是一個丑惡的利益鏈條。請根據材料,概括出礦難過程中各方面結成的一個利益鏈條。10分。120字。 2、請根據材料,分析最近一段時間瞞報事件抬頭的原因。250字,15分。 3、提出破解瞞報的對策。350字,20分。 4、就如何發揮好媒體對礦難瞞報的的監督功能,或者清理整頓新聞隊伍中的害群之馬,提出建議。300字,15分。 5、請以“由兩起礦難隱瞞事件想到的”為題,展開議論,寫一篇1000-1200字的議論文。(40分) 作答提示: 1、礦難的隱瞞背后,是礦主、官員、記者結成的黑色的利益鏈條。礦難發生以后,礦主為保住煤礦以攫取更大的利益,出錢;官員為了經濟利益或出于地方保護主義,瞞報;各路真、假記者為了領取“封口費”紛至沓來,利益鏈由此形成。 2、很多事故瞞報事件中并不鮮見,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公職人員企圖推卸、逃脫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上下級之間統一口徑,相互證明,也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如下: (1)各方面沒有認識到風險的危害性,是瞞報存在的一個原因。從短期來看,唯有及時上報并公開,才可以掌握風險源頭,拿出應對之策,有效阻斷風險擴散,保障公共利益;從長期來看,瞞報者成功或得利,必會引起社會的效仿,導致社會責任淡漠,社會道德風氣敗壞,整個社會在欺瞞和謊言中運行,人們認認真真弄虛作假,社會就會沉淪。 (2)利益使然,是瞞報的主要原因。出于個人利益或局部小利益,怕承擔責任丟官舍財等利益關聯導致瞞報。而以金錢和利益建立起來的聯盟,固化了官商和媒體之間對待事故的一致立場。 (3)制裁瞞報的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對瞞報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大,使瞞報者心存僥幸。 (4)各方面監督缺位,也是瞞報發生的重要原因。群眾監督、尤其是新聞媒體的監督不夠,加重了瞞報的抬頭。 (5)各級政府沒有以身作則。沒有加強對《政府信息公布條例》的學習和貫徹落實,沒有依法行政、違法必究。 3、 (1)落實政府信息公布條例,加強宣傳教育和正面引導。建設服務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透明行政。并且宣傳信息公布條例,認識瞞報的危害。 (2)杜絕瞞報,關鍵是政府要以身作則。政府要明確規則,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瞞報”的綜合成本。使事故報告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加大瞞報風險。 (3)加大群眾監督、媒體監督力度和廣度。優化日益公開化的傳播環境,及時公開,擊碎瞞報者“瞞天過海”的幻想。 (4)對重大責任事故的嚴肅問責,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發出強烈信號。對瞞報的不法企業主和企業負責人的依法處理,令人警醒。 (5)打擊貪腐,割斷官商媒體之間的利益臍帶。嚴厲打擊瞞報行為,嚴肅查處瞞報事件,斬斷事故瞞報黑色利益鏈條。 4、 (1)提高新聞從業者的職業操守和新聞媒體的使命感,打破黑色利益鏈。 (2)加大責任追究和查處力度,杜絕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知情不報要問責。 (3)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樹立正面典型,曝光反而案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4)對勇于揭露丑惡社會事件的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給予制度性獎勵,如設立“社會責任獎”,使其得到全社會的推崇。 (5)加強立法,給媒體及其從業者創造更寬松、更合理的輿論監督環境。 (6)建立完善的輿論監督體制,嚴厲查處瞞報,根治瞞報。 (7)不論是企業安全責任主體,還是政府監管責任主體,都要真正地履行好自己的責任,把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只要真正做到了安全生產,哪里還須擔驚受怕地瞞報。 5、 由兩起礦難隱瞞事件想到的 近幾年來,國家下大力氣對煤礦及非煤礦山進行安全整頓,懲治問責了一批礦難事故的責任人,媒礦安全一度有了好轉。但近段時間以來,礦難頻發,礦難瞞報事件亦愈演愈烈,8月1日,山西婁煩尖山鐵礦發生特大排土場垮塌事故。這起死亡41人的重大責任事故,竟被當地政府瞞報為遇難11人的自然災害。而7月份發生在張家口蔚縣的李家洼煤礦的一起重大礦難,礦主和縣、鄉政府串通瞞報,向官員和記者發放“掩口費”,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堅決杜絕瞞報已成為政府的重大課題。 是什么原因導致這些地方敢于頂風瞞報?利益、怕承擔責任丟官舍財的利益關聯是罪魁禍首。而對瞞報風險的危害性沒有充分的認識,也造成了瞞報的存在。盡管有了相關法律,但制裁瞞報的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對瞞報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大,不徹底,使瞞報者始終心存僥幸;而群眾監督,尤其是新聞媒體的監督不夠,使瞞報行為有恃無恐。瞞報行為的大肆橫行,雖然保住了暫時的利益,但給社會帶來的長期損失不可估量,導致社會責任淡薄,社會道德風氣敗壞。因此必須堅決杜絕瞞報行為,還社會以公正。 杜絕瞞報,關鍵是政府要以身作則。政府要明確規則,使事故報告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加大瞞報風險。 杜絕瞞報,信息及時公開,就可以有效阻斷社會風險的疊加與擴散。掌握了風險源頭,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杜絕瞞報,強有力的監督必不可少。要創造法律的、社會的、輿論的有利環境,強化群眾監督,尤其是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和廣度,打造“無縫”監控網,有效杜絕瞞報行為。 而實施嚴厲的行政問責和刑事問責,加大對瞞報行為的打擊力度,更是杜絕瞞報的最有力武器唯有杜絕瞞報,才能還社會以清明良善的風氣,和諧社會的實現才能成為現實,民眾對政府的信心才會一如既往。 由兩起礦難隱瞞事件想到的 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洼煤礦7月份發生一起特大礦難,造成30多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后,礦主和縣鄉政府有關干部串通瞞報事故,性質十分惡劣。目前,已有20多名黨政干部和業主等相關人員被處理或被控制。其中,蔚縣縣委書記李宏興、縣長祁建華已被免職并立案調查。 近年來,安全生產事故高發勢頭令人憂慮,無視礦工生命,惡意瞞報、謊報、漏報的現象較為突出,嚴重危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從相關報道中我們得知,每當重特大礦難事故發生后,同流合污、惡意瞞報便成了礦主與地方官員心照不宣的選擇和精心策劃的“杰作”。因為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涉及礦主的“經濟利益”和法律責任,更牽扯到地方官員的“政治生命”。 事故瞞報率居高不下并成為一種“習慣”,不僅是對生命的極端漠視,更是對黨紀國法的公然蔑視,與“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格格不入。如果不能及時還死難者以公道,予社會以真相,聽任這種瞞天過海的荒誕劇粉墨登場,勢必延誤搶救最佳時機,加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大大降低國家監管部門的權威和公信力。 一些官員和礦主之所以在事故發生后心存僥幸,企圖瞞報,這說明瞞報的風險小,成本低。我國刑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規等,雖然對瞞報事故行為的定罪、量刑和政紀處分都有明晰的懲戒標準,但在“后處理”過程中,常常沒有抓住“違法成本”這個牛鼻子,不是“從輕發落”,就是“下文難產”。 當務之急,除了加大瞞報被發現的概率外,還須順藤摸瓜,深挖事故背后的“保護傘”,斬斷官員與一些非法礦主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鏈,重點懲治瞞報行為。對那些鋌而走險、銷毀罪證的不法礦主,要及時緝拿歸案;對那些涉嫌瞞報、以身試法的地方官員,更應輕則摘官帽、重則蹲牢。如此,拿百姓人命當兒戲的“瞞報”現象才會減少。 注意:展開論述的角度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是就問題展開論述,就是根治瞞報刻不容緩,或者堅決根治事故瞞報,主要分析瞞報的原因,提出解決瞞報的對策,主要論述的部分與第二題、第三題內容重合。第二,則是抓住一個角度展開論述,這種寫法避免了與第二、第三題的作答重合。如:發揮媒體的監督舉報功能;堅決打破事故瞞報黑色利益鏈條;堅決追究事故瞞報責任;建立和完善事故瞞報追究機制;落實信息公布條例,破解事故瞞報難題;嚴懲害群之馬,加強行業自律;等等均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