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項 1.本次考試包括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兩部分。總時間為150分鐘,建議閱讀材料時間為40分鐘,作答時間為110分鐘,總分100分。 2.第一題和第四題要求所有考生必須作答。第二題僅限報考行政執法類、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作答。第三題僅限包括省級(含副省級)以上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作答。 1.2009年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區廉政網公開千余名領導干部的財產申報,凡是法律允許、不屬于個人隱私的全部向社會公開。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新疆阿勒泰地區官員財產申報終于“亮相”! 參加首次官員財產申報的共1054人,其中包括現任正、副縣級干部,即阿勒泰地區管轄的六縣一市四套班子、喀納斯景區管委會及地直機關縣(處)級干部;退休3年以內的正、副縣級干部;還有在公安、工商、稅務、交通、城建等部門中掌有實權的科級干部。 據阿勒泰地區紀委書記吳偉平透露,首次公開的千余名官員財產申報,其中縣(處)級干部申報率為98.97%,科級干部申報率為100%。未發生無故拒不申報現象。 新疆阿勒泰首次公開千余名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社會各界給予了極大關注,相關部門采取了極其審慎的態度:1月12日至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檢委派調研組赴阿勒泰,對于部財產申報展開專題調研。調研組采取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形式,分別與地區廳、縣、科級干部近百人進行調研。據調研組反饋,領導干部普遍對阿勒泰地區試行財產申報表示支持和理解。從申報率也可以看出,絕大多數領導干部以實際行動支持財產申報。 據有關人士透露,首次財產申報質量較高,尤其是秘密申報部分。所有領導干部對其任職以來的全部家庭財產進行了申報。規定中要求申報的,如汽車、住房等動產、不動產,股票、證券等理財產品,由遺產繼承、贈與等形式獲得的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個人的銀行存款等7項內容均進行了申報。 阿勒泰這項被稱為“陽光法案”的于部財產申報制度緣起于2008年5月。當時,阿勒泰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聯合出臺了《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阿勒泰地區將在全國率先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一出臺,就讓地處西部邊陲的阿勒泰紀委站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媒體認為,官員財產申報是反腐敗的核心環節。阿勒泰先行一步,尖刀刺向了腐敗的心臟。不過,在一片贊許聲中,也有人心存疑慮:在目前情況下,執行起來難度極大,該制度最終會流產。 新年伊始,阿勒泰地區廉政網上公開新提拔任命的55名縣(處)級干部初任申報。隨即就有網友跟帖,對“收禮”申報一欄全部為“無”提出質疑:在當今腐敗無孔不入的大背景下,這樣的結果可信嗎? 廉政網上公開的近千名官員財產申報,在“收禮”一欄中仍然出現申報為“無”。吳偉平把這種情況稱之為“零申報”。 對于“零申報”現象怎么看? 吳偉平認為,要求申報的“收禮”不是一般意義上親友之問的禮尚往來。紀檢監察機關規范的是干部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的“收禮”行為。因此,要求干部申報的所謂“收禮”,實際上是刑法意義上的受賄和準受賄行為。 既然是“零申報”,這條規定還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嗎? 吳偉平強調,設計申報“收禮”本身,不是為了讓其“自首”,而是讓其“自律”。不是為了反腐敗多抓幾個貪官,而是預防腐敗少出幾個腐敗官員,是對領導干部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 對此,阿勒泰地委黨校高級講師熊廣平也認為,財產申報作為“終極反腐”制度,其重要意義是預防腐敗,是使官員不想和不能腐敗。當官員在“收禮”為“零申報”時,他既是對紀檢機關,也是對社會、對人民、對自己的廉政承諾和宣誓,并且也加大了申報人的道德風險,讓申報人警鐘長鳴,時時刻刻提醒自己。 應該相信,絕大多數領導干部是廉潔自律的。“零申報”就是沒有“收禮”,有問題的畢竟是少數。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人有問題沒有申報,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逃避監督和制裁,這種瞞報行為將在“事發”后作為“加重情節”予以嚴懲。 阿勒泰地區試行官員財產申報,采取了秘密申報和公開申報相結合的辦法,即對財產申報內容實行“有限公開”。對此,有人認為其間存在著“綏靖”成分,至少在這一部分仍在逃避“陽光”照耀…… 吳偉平表示,財產申報如果能夠一步到位“無限公開”,固然是理想化的結局,但并不符合國情和現實。目前試行財產申報的目的在于,讓領導干部從心理層面逐漸接受,嘗試為在更廣范圍內實行財產申報積累實踐經驗。財產申報必將經過從無到有,從秘密申報和公開申報相結合,有限公開最終將過渡到無限公開,從區域試點到全國推行。 2.領導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房子、車子等財產狀況一直備受群眾關注。浙江省慈溪市700余名副局(鎮)以上領導干部紛紛在本單位的政務公開欄中公布各自“廉情隱私”,引來很多群眾駐足觀看。 慈溪市2008年開始實施領導干部廉情公示制,公示對象為全市所有現職副局(鎮)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公示內容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私家車擁有情況;家庭成員出國(境)求學(定居)、經商辦企業情況;有否借婚喪嫁娶之機大操大辦、收受錢財以及參與賭博;有否利用職權職務便利或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特定關系人牟取利益,等等。 所有信息由于部本人按表格要求逐項填寫,經本人所在的黨組織審核后公示,再由本單位員工進行無記名投票檢測其真實性,如有1/3以上的票數指出其不屬實,慈溪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將組成調查組對公示內容進行調查。如發現公示內容作假,將對干部本人作出黨紀處分甚至撤職,如對真實情況有所隱瞞,會在今后的干部晉升中作為評判標準。 據慈溪市紀委常委、黨風室主任楊智峰介紹,領導干部“廉情隱私”公示一般每年組織一次,時間不少于3天。 3.浙江慈溪市近日公示副局級和局級官員財產狀況,據調查,當地大多數官員有兩套房兩輛車,慈溪市政府工作人員對此回應稱,慈溪市的公務員平均年薪有8萬元左右,當地還有很多人家都經營自己的企業,這是一種正常現象。 范偉明在央視東方時空節目中表示,他的一輛車是2004年的時候買的,還有一輛車是2009年1月份剛剛買的POL01.4,2004年那一輛車是寶來車,現在基本上作為工作用車了。他表示,他工作將近二十年了,兩夫妻都有正當工作的,應該差不多(買得起兩輛車)。他買第一輛車的時候是借款的。 在廉情公示表中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官員都有私家車,車型都是中高檔,一般價格在10萬到30萬之間,有的還有兩輛車。慈溪市委工作人員對此表示,現在私家車比較普及,不光是官員,他們單位里很多|普通的員工,家里面現在也都是有房有車的,這應該是一種正常的現象。 慈溪團市委副書記李勝表示,“比如說我們其中一個同事,她爸媽是辦企業的。那么她開著一輛奧迪,I大家可以理解的。這個奧迪并不一定說是她怎么不正當或者不合法的收人得來的。” 慈溪市政府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慈溪經濟比較發達,平均每4個家庭就有一個家庭擁有小轎車,而慈I溪市的公務員平均年薪有8萬元左右,這樣的工資水平有能力購買一輛私家車,另外慈溪有很多人家都經營自己的企業,一些官員的家屬也不例外。因此有個別官員的私家車比較豪華,在他看來這樣的情況也很正常。4.記者2009年2月13日從南京市紀委獲悉,此前被免職的南京江寧區原房產管理局局長周久耕因涉嫌嚴重違紀,已被江寧區紀委立案調查。
2008年年底,周久耕因擅自對媒體發表不當言論產生不良影響,以及用公款購買高檔香煙的奢侈消費行為,被江寧區免去房產管理局局長職務。 對網上反映的其他問題,紀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調查,從中發現了周久耕涉嫌違紀的疑點和線索,并進行了全面深入細致的核查。近日,核查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初步掌握了其涉嫌嚴重違紀的證據,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江寧區紀委決定,對涉嫌嚴重違紀的周久耕進行立案調查。 5.近日,一個網名為“081209”的網友在某網站發布了幾張消費清單的圖片,并稱清單是浙江某縣級市審計局一名韋姓局長消費的清單,總價值7000多元。通過搜索引擎,網友找出簽字的是浙江東陽市審計局局長。 據初步核實,東陽市審計局用公款娛樂情況屬實。東陽市委市政府決定:由韋俊圖本人支付消費款項(韋本人已將款項上交市紀檢監察部門)。東陽市委市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已決定對該市審計局長韋俊圖公款娛樂一事進行立案調查。 6.據《南方都市報92008年3月13日報道,“兩會”期問,全國政協委員、北大國際關系學院副院長賈慶國建議,政府應該把外逃貪官的人身資料和犯罪情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向國際社會公布,加大對外逃貪官的追懲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職務犯罪預防處副處長、博士后許道敏對此表示:“對于確實構成犯罪的官員,公布其犯罪資料是可行的。問題在于我們如何判斷一個外逃官員是否犯罪,即便他已經被立案偵查,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公布犯罪資料只能在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之后進行。” 許道敏還說:“我看到一些國內的媒體轉引境外一些互聯網上的資料,稱我國每年有數千人因職務犯罪逃到國外,有的說一年有3000多人。這與我所了解的相差很大,我印象當中目前確認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人員總共也不足其1/10,當然準確的數據要以權威機關公布為準。這么大的數據差距,恐怕是把犯罪潛逃和潛逃出境兩個概念混淆了,以訛傳訛。” 7.盡管我國已建立了領導干部重大事項申報制度,但由于該制度體系目前只限于組織系統內部監督,缺乏應有的公開透明,不僅容易使申報流于形式,而且還有可能成為一些貪官弄虛作假的護身符。當前,我們應亟待通過立法的形式,增強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權威性,將官員財產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以便能及時發現官員的貪瀆行為,并適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8.不久前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網民對這一做法紛紛表示贊同,期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真正夢魘,但也有少數網民擔心翻番變十年的刑期也不一定能治好貪官的“健忘癥”。 碧翰烽:貪污腐敗之所以難以查處,除了貪官織就的強大的關系網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查處的難度很大,成本很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來可以成為打擊貪官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其最高刑期只有五年,很多貪官鉆法律的空子,把凡是說不清、道不明的個人財產,都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筐”里裝。此次刑法修正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貪官們該醒一醒了,如果你們仍然不開口,將面臨最高刑十年的處罰。 張繼偉:這次刑法修改只是加了刑期,“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還是局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并不包括其近親屬和關系密切人。今后會不會出現貪官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是放在其近親屬和關系密切人的名下,從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情況? 哈哈鏡: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斷加強,貪官貪污受賄的手段也會越來越“高明”,因此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反腐的成功經驗,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國家工作人員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的,直接推定為貪污或受賄罪,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我的小敏敏:如果防腐的“硬件”制度不能得到系統化健全,預防腐敗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寄希望于官員個人的自律,而懲治腐敗只能靠對一個又一個個案的處理。不幸的是,這早已經被實踐反復證明是不可靠的。各種腐敗個案“前腐后繼”的不斷上演,便是例證。所以,推進和落實遏制腐敗的制度化機制,才是治本之策。 9.近日,某位官員在面對記者關于“官員財產公示”的提問時,提議“先讓老百姓公布財產”,得到了網友的積極“響應”,不少人都回帖在向樓主學習,曬出自己的個人財產收入,并呼吁官員們快快跟上。 10.韓國政府2008年4月24日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包括總統李明博在內的103名政府高級官員平均資產達到22.8億韓元(約合230萬美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億韓元(3560萬美元)的資產高居榜首。 11.財產申報制度在美國。 官員有非法所得,將受到沒收財產、丟官或判刑的處罰;有專門機關對官員財產申報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繁多的財產申報項目使官員不能隱瞞一點額外的收入……財產申報制度,即有關財產申報、登記和公布的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官員直到首相的納稅清單。以后,這個制度一直延續下來,并被世界許多國家借鑒,成為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又被稱為“陽光法”。 美國在1965年就頒布了《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準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作出規定。1978年,美國國會又頒布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對此問題進一步做出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是世界上較完備的財產申報立法的代表之一。 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是申報對象。該法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國會所有議員、武裝部隊官員等在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門俸級相當或超過16職的人員,均須申報財產。同時,財產申報不只限于申報者本人,還必須包括其配偶或受撫養的子女的有關情況。 二是申報內容。獲取收益,簽訂受益協議,接受饋贈、款待和謝禮,以及個人債權債務、買賣交易、社會兼職等情況,均須進行申報。具體內容包括: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方面所獲的收益;上年度所獲價值超過100美元的紅利、利息、租金和資本利潤,以及從事貿易、商業、投資或產品收益獲得的超過1000美元的資產利益;上年度從任何人處獲得累計100美元以上的謝禮,除親屬外的任何方面累計價值達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運輸或款待方面的饋贈,以及除此之外累計價值達100美元以上的饋贈;上年度中從任何人處獲得累計價值在250美元以上的賠償和對任何債權人所負超過1萬美元的全部債務;上年度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除私人住宅以外的不動產和股票、公債、商品期貨交易及其他種類有價證券的買賣交易;本年內所擔任過的公司、社會組織的官員、董事、合股人、代表、顧問等職務;以及就將來工作、在政府任職期間的休假情況、除政府外的前雇主繼續支付工資情況以及繼續參與前雇主關于雇員福利待遇的計劃情況等而與他人訂立的協議。 三是申報時間。該法規定,首次任職者必須在任職30天內提交財產申報單,現任官員應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卸職官員應在卸職后30天內提交,成為提名或選舉候選人的在30天內或該年5月15日以前,最遲不得晚于選舉前7天提交財產申報書。 四是受理和審查申報機關。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須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官員和雇員以及公共機構官員應向廉政公署提交申報書,其他行政人員向供職機構提交;聯邦參、眾議員及其候選人,與須申報財產的參、眾議員職員,分別向兩院秘書提交;司法官員和雇員向司法會議下設的司法廉政委員會提交。同時還規定,除非在國家安全部門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員外,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供大眾查閱復印,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審查和對申報中違法情況的處理。該法規定,審查機關在接受申報后應進行嚴格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應提交者是否均已提交,應填報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申報書是否遵守了相應的法律和條例等。若審查機關認為須提供附加情況或認為申報有不遵守法律的行為,可要求申報人采取一切必要的糾正措施;對財產申報有違法行為(如不提交申報書、偽造申報書或不據實申報而有非法所得財產等)的任何個人可采取任何相應的人事或其他方面措施,促其依規辦理,司法部長可提出民事訴訟,處以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罰款;若發現公職人員有非法所得財產,有關機關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剝奪非法財產、歸還不合法取得的財產,降職、削職或令其辭職,按貪污賄賂罪論處等處理。 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主要有兩大作用:一是早期預警作用,二是后期糾偏、懲處作用。即在明知有貪污賄賂行為而不能取得證據時,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為起訴的根據,因而成為反腐敗的一條重要防線。制度實施后,美國受處理的大小官員不計其數,其中反響最大的是眾議院議長賴特違反道德法規案。1989年,賴特因在過去十年中先后69次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而被迫辭職。其違規的主要事實:一是不適當地接受了一位“對立法有直接興趣者”、名叫馬立克的房地產開發商的饋贈。在過去幾年中,馬立克以支付賴特夫人工資的方式向賴特夫婦提供了累計價值14萬多美元的饋贈,如免費居住馬立克為其提供的兩套房屋而免付房租3.1萬美元,賴特夫人因與馬立克的“雇傭關系”,免費使用轎車一輛而免付使用費、維修費1.9萬美元,提供薪金7.2萬美元等。二是賴特繞過有關議員演講費收入的規定,用出版書籍的方法獲取稿酬5萬美元且沒有進行申報。為了查清賴特的問題,眾議院道德委員會進行了歷時10個月、耗資150萬美元的調查。1989年5月,賴特被迫辭去眾議院議長職務。盡管在他擔任議長期間的眾議院被認為是工作效率最高的少有的幾屆國會之一,但因其“玷污了國會的聲譽”而受到全國上下的一片指責。 三、作答要求 1.新疆阿勒泰市和浙江慈溪市分別嘗試實施了官員財產制度,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請根據“給定材料”概述所存在的問題。(20分)要求:緊扣給定資料,全面,有條理,不必寫成文章,不超過300字。 2.本題僅限報考行政執法類、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作答:(1)“給定材料3”中,慈溪市的工作人員認為官員普遍有車有房是正常現象,請給出你對慈溪市官員的財產狀況的看法。(20分)要求:觀點明確,分析恰當,不超過200字。(2)貪官外逃屢見報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可以對遏制貪官外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還需要有其他制度的支持,你認為還需要從哪些方面努力,請談談你的見解。(20分)要求:觀點明確,分析恰當,條理清楚,不超過400字。 3.本題僅供報考省級(含副省級)以上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作答:(1)“給定材料8”是網友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一些意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有什么意義?請談談你的見解。要求:觀點明確,分析恰當,條理清楚,不超過300字。(20分)(2)“給定材料4、5”中,給出了兩個官員經網民曝光后得到處理的事例,網絡在官員財產申報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會有一些問題。請對此進行分析,并對規范網絡監督,提出你的見解。(20分)要求:條理清楚,表達簡明,不超過400字。 4.美國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對于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提出你的意見。請聯系“給定資料”,整理自己的思考,自擬題目,寫一篇文章。(40分)要求: (1)觀點明確,內容充實,結構完整,語言生動流暢。 (2)報考省級(含副省級)以上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要深入思考,緊密結合“給定資料”所反映的問題,寫一篇視野開闊、見解深刻的文章。 (3)報考行政執法類、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可結合“給定資料”中所反映的一個主要問題,寫一篇見解比較深刻的文章。 (4)1000~1200字。 參考答案 1.參考要點 兩地的財產申報意義重大,但根據材料,存在以下問題: (1)申報范圍不夠廣泛。限制在了一定級別的官員范圍內,另外主要要求官員個人申報財產,而對其家庭成員沒有特別關注,實際情況中,官員的很多財產,特別是存款,都有可能記在了家庭成員名下。 (3)申報中“收禮”項的設置不妥,有違法理和人性。不但起不到作用,還導致群眾對整個申報結果產生懷疑。 (4)對于財產的申報,主要是官員自行申報,對于申報不實者,處罰措施語焉不詳。慈溪市的職工投票的方式,缺乏實際可行性。 2.參考要點 (1)不能孤立地看慈溪市官員普遍有車有房的現象,這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人民群眾的普遍生活水平等來考量。浙江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全國范圍內是比較高的,公務員的收入相對高一些也屬正常。但是,僅僅以“單位的普通員工,家里也是有房有車”,不能合理得出“這是正常現象”的結論,需要與其他行業的從業者也進行比較。另外雖然浙江經營企業的人較多,但是還沒有多到“很多人”的地步。另外,李勝舉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不過,盡管他們的理由不是很合理、充分,人們對于這種現象,還是有一種寬容的心理,希望財產申報制度能夠順利地建立起來。 (2)遏制貪官外逃,除了建立并強化財產申報制度外,還需要在下列幾個方面努力: ①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力度,防止權錢交易。在一些權力過于集中的行業,缺乏剛性的監督制約。這些行業包括銀行、建設、交通、電力等都是貪官外逃集中的領域。 ②強化官員的出入境管理。現階段對官員出國的審查比較寬松。下一步,應當結合財產申報制度,對出境的官員的財產及時進行審查。 ③強化金融監管,切斷貪官向境外轉移贓款的灰色通道。貪官外逃,大多與“錢袋子有關”。一些外逃貪官經常利用經手和管理巨額資金的機會,將其監管的巨額資金提現,或者分批轉匯境外后潛逃。 ④加大民事賠償和追索的力度,斷絕貪官出逃后的經濟來源。 ⑤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打擊外逃貪官。加強對貪官的引渡合作,以及對貪官存款和其他財產的追索。 3.參考要點 (1)首先,加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適用,一方面可以提高官員申報財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官員洗錢行為的加劇,一些官員會盡快將巨額存款轉往境外,導致資金外流加劇。所以應當找好平 其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存在,不能為了打擊貪官而將凡是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都推定為貪污或者受賄,這違背刑法追求事實真相的價值。 第三,對于官員將財產放在親屬名下,既不申報也不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現象,應當適當放寬財產申報的主體范圍,同時也應像貪污罪和受賄罪那樣,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范圍適當擴大。 第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事后處理辦法,而官員財產申報是事前處理,兩種制度相互結合,共同防治官員的腐敗行為。 (2)“網絡反腐”最近很活躍,揭露了不少腐敗案件,在社會上影響強烈,很有效。主要原因如下:由于網絡的隱蔽性特點,網民可以暢所欲言,沒有普通檢舉常要面對的來自被舉報人的報復。同時網絡信息公開,傳播迅速,造成的輿論壓力大,對案件的查處動力更大。網民的數量巨大,范圍廣泛,信息來源廣。但是由于網絡沒有相應的調查和處罰的權力,所以網絡反腐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同時網絡監督也應當有限度。現在的網絡監督,常常進行所謂的“人肉搜索”,將有些確屬個人隱私的內容也曝光在網絡上,給一些當事人及其親屬造成很大影響。所以應當對網絡監督進行適當引導和管理,在不打擊網絡反腐的積極性和效果的同時,給予確屬個人隱私的內容以保護。現階段,由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沒有建立,同時官員的腐敗情況相對較多,在網絡反腐與保護當事人隱私之間,應當適當鼓勵網絡反腐。 4.參考文章 范文一: 官員財產申報——重在加強群眾監督 官員財產的公開申報目前為世界上所有追求廉政的國家所效仿。目前已有包括我國香港、臺灣、澳門地區在內的近百個國家與地區推行了此項制度。該制度利用媒體的公開作用,將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一切財產、財務往來、收入與借貸情況,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全體公民的監督,難怪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抱怨說,即使換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世界各國經驗證明,公示官員財產對于建立陽光政府,防止貪污受賄,遏制社會腐敗是一種最有效的機制,被公認為是“陽光法案”和“終極反腐”的手段。 扎扎實實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離不開對問題、難點的深入調研和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逐步創造條件并不斷完善制度。目前,除了金融的實名制、現金流通、財產登記等基礎條件還不完善之外,來自官員群體的擔心和心理抵觸也是財產申報推行難的重要原因。 申報制度的本身僅僅是組織監督或機關內部監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或稱輿論的監督在這個最需要監督的節骨眼上出現了缺位!在現行申報制度中,其申報內容是對公眾保密的,對其申報內容的審查監督僅僅是上級機關少數領導,而不是人民群眾的監督,即使上級機關領導真的鐵面無私、火眼金睛,但他對情況的了解總是有限的,因此其監督就存在著嚴重的局限性,更何況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級老同事的人情關系呢?這就使申報制度陷入了人民群眾所說的“自己人監督自己人”的怪圈,幾近形同虛設,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引入人民群眾的監督機制。 從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中:“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供大眾查閱復印,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可以看到群眾的監督在起著極大的作用。而我國目前僅僅是申報,還沒有將官員財產申報的內容“公示”給人民群眾。無論從世界各國反腐的經驗還是從我國我黨的性質講,我們都有必要將現行的“申報制度”發展為“公示制度”。這是人民的需要,社會的需要,也是保持共產黨先進性的需要。國情、黨情、社情,民怨、民心、黨心都要求我們痛下決心,盡快推出這項被世界各國證實為行之有效的終極反腐制度。 總之,世界各國的經驗證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徹底的監督是人民群眾的監督,而我國的憲法也賦予人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權,要想保證群眾的監督權,首先必須保證人民的知情權,而知情就必須開放媒體,將領導干部申報的財產公示于眾,才能保證群眾的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無疑為有利于反腐敗斗爭的好制度,這一制度的最厲害之處就是:把一切攤在陽光下,使公職人員可以安心地享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又使一切“灰色”、“黑色”收入無所遁形。范文二: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完善 官員財產申報的呼聲由來已久,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然沒有財產申報法,也沒有關于財產申報制度的正式規范性法律文件,這不利于財產申報制度充分發揮肅貪治腐、防腐倡廉的積極作用。因此,出臺財產申報法勢在必行。現行財產申報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財產申報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的關于財產申報的規定,在性質上都屬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這不僅影響了公眾對該制度的知曉程度,也使得該制度缺乏足夠的法律權威。 第二,財產申報主體范圍過窄。我國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范圍比較廣,但是財產申報主體的范圍卻遠小于它,制度中存在盲區。 第三,財產申報的方式單一。現行政策只規定了日常申報,而沒有規定初任申報和離職申報,無法將申報主體的財產狀況自始至終置于監督之下,不利于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開展。 第四,申報不實或者違規申報的處罰責任偏輕。現有政策只規定了對申報人不中報或不如實申報收入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申報、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這種責任制度過于溫和,對于申報制度難以起到應有的保障作用。 針對以上問題,在立法方面對我國財產申報制度進行完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盡快制定明確的公務員財產申報法,財產申報不能僅僅停留在政策或者行政法規上,應當提高其法律地位與法律權威,以解決現行規定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 第二,財產申報主體的范圍需要擴大。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如果申報財產的主體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完全吻合,財產申報的人員牽涉面太廣,反而不利于監督機關在現階段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設。目前,我們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地逐漸擴大財產申報的主體范圍。與此同時,申報人不僅要申報本人的財產,還應申報其近親屬的財產。這樣不僅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親屬轉移財產,還可以有效打擊目前的一些“裸體做官”現象。 第三,增加財產申報的種類。在任職前、任職中、離職時,官員要進行申報,說明其現有的一切財產的來源;離退休后,官員還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接受監督。 第四,財產范圍需要進一步明確。在當前財產性收入日益增多、收入來源多元化的情況下,申報者所申報的財產,必須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主體的財產狀況,而不僅僅限于工資收入。 第五,應當加重對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行為的處罰。我國對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官員,應該引入刑罰處理方法,用刑罰這一強制手段懲治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申報人,以確保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執行。 我國目前財產申報制度剛剛開始,各項制度還不完善實屬正常,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特別是在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使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盡快走上法律軌道。 相關素材鏈接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摘要)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貫徹維護黨章,以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全面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緊密結合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根據新的時代條件和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以改革創新精神整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各項工作,為實現黨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證。二、基本要求一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相適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設貫穿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個領域,體現在黨的建設各個方面,既發揮服務和促進作用,又推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逐步完善。 ——堅持改革創新、開拓進取。以改革創新的精神狀態、思想作風和工作方法,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的特點和規律,加強和改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總結新經驗、研究新情況,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機制,破解工作難題,使反腐倡廉建設更加適應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更加富有實際成效。 ——堅持懲防并舉、重在建設。以建設性的思路、舉措和方法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使懲治與預防、教育與監督、深化體制改革與完善法律制度有機結合,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做到懲治和預防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設的思想觀念、文化氛圍、體制條件、法制保證。 ——堅持統籌推進、綜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動力、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懲治的威懾力結合起來,把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階段性任務與戰略性目標結合起來,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整合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增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 ——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緊緊抓住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以領導干部為重點,以規范和制約權力為核心,緊密結合實際,區分不同情況,加強政策指導,探索有效途徑,不斷取得新進展。 三、工作目標 經過今后5年的扎實工作,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比較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基本形成,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黨風政風明顯改進,腐敗現象進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有新的提高。 四、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1.深入開展專項治理。重點解決物價、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生產、征地拆遷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嚴重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地方和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責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嚴肅處理重大質量安全事件。開展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力度,堅決查處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行為和腐敗問題。嚴肅查處征收征用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2.加大糾風工作力度。強化對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和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的監管。認真治理公共服務行業侵害群眾消費權益等問題。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和收費行為。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健全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制度,推行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嚴格醫藥和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規范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治理涉農亂收費。整頓農資市場秩序,堅決糾正和查處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農惠農補貼款等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侵害農民和進城務工人員利益問題。繼續做好清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糾正舉辦節慶活動過多過濫等問題。 3.健全防治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落實行風建設責任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行風”。各省(區、市)、市(地、州、盟)進一步完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等制度,辦好政風行風熱線,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五、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 1.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依法嚴懲,決不姑息。以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為重點,嚴肅查處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審批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案件。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的案件。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及違法轉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違規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或擅自變更規劃獲取利益的案件,違法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違法入股礦產開發的案件,金融領域違規授信、內幕交易、挪用保險資金、違規發放核銷貸款和資產處置的案件,隱匿、侵占、轉移國有資產的案件。嚴肅查處為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和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嚴肅查處賄賂案件,既要懲處受賄行為,又要懲處行賄行為。 2.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繼續推進自查自糾和專項治理。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規范交易活動。重點查處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領域以及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等方面的商業賄賂案件。嚴禁中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在國(境)外的商業賄賂行為,依法查處國(境)外經濟組織在我國內地的商業賄賂行為。制定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意見。建立和完善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把是否存在不正當交易行為尤其是行賄行為作為市場準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3.提高執紀執法水平。堅持依紀依法辦案。嚴格履行辦案程序,按照規定權限正確使用辦案措施。堅持嚴肅執紀、公正執法、文明辦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審判職責,懲治各類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加強出入境管理和經濟偵查等相關工作。健全舉報人和證人保護制度。對誣告陷害的,要嚴肅查處。為受到錯告、誣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強對辦案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改進辦案方式和手段。加強對新形勢下辦案工作特點和規律的研究,嚴格區分違紀與違法界限,正確把握政策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紀律、行政和經濟處罰、組織處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辦案科技含量.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4.健全查處案件的協調機制。加大查處案件的組織協調力度。由紀委書記擔任同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組長,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協調、指導和督辦。加強紀檢、審判、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完善跨區域協作辦案及防逃、追逃、追贓機制,進一步形成懲治腐敗的整體合力。 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反腐敗的有益做法,做好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國際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和涉案人員外逃預警、遣返、引渡,以及涉案資產追回等工作機制,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和交流。 5.發揮查處案件的綜合效應。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利用典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總結教訓,引以為戒。實現查處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紀效果相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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