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給人一種豁然開朗的印象。與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從名稱到內容的修改,均體現了國家對民意和百姓權益的高度重視,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摒棄了“拆遷”概念,用“搬遷”取而代之。
居民房屋去留中的一個“拆”字,代表著權力的強制性與被征用房屋居民的無奈,與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內容相沖突。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財政收益的刺激下與開發商合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利益”之實,對群眾的“拆遷”補償不盡公平合理,引發的矛盾沖突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利益,而且損害社會和諧,扭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維護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舊房改造……這從法律上賦予了公民在搬遷談判中的平等地位,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設立了不可逾越的“紅線”。
對群眾最關心的補償標準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只要補償標準公平合理,房屋征收中的主要問題就不難解決。
用全局和長遠的眼光來看,房屋征收后的開發建設與維護公共利益、群眾利益是一致的,以往“拆遷”中出現的矛盾,根源在于沒有擺正群眾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沒有擺正行政權力與人民主體地位之間的關系。
由“拆”到“搬”,一字之改,強調了公民的主動地位,不僅理順了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將徹底改變以強拆為主要特征的土地征用模式,更體現了對公民基本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是民主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
從“拆”到“搬”的法律修改,清晰透出了民主法治前進的足跡。相信征求意見稿充分吸納公眾意見后,法律將更加科學,執行將更加順暢,社會將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