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考試公共科目申論試卷副部級以上職位的試題中,有這樣一道試題:假如你是沿海某省省政府工作人員,結合給定資料,草擬一份《關于將半島藍色經濟區納入國家發展戰備的報告》的內容要點。要求:內容全面,有針對性;條理清楚,表達簡明,不超過400字。再聯想到2004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考試公共科目申論試卷第二題:假設給定資料中有關我國城市交通擁堵的問題在你市都存在,你作為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請根據給定資料,寫一份“關于我市交通擁堵情況的報告”。要求:簡要介紹情況,恰當分析原因,提出全面、明確、可行的對策;條理清楚,語言通暢,字數不多于1500字。就會發現這是一個一錯再錯的問題,如果是某一單位內部的考試,一般不會引起人們的注意,但是兩次出現在全國性的公務員招錄考試中,確實反映了命題者對公文知識的缺乏。 但就這兩個題目的要求看,都屬于提出對策的范疇,因為要求非常明確:有針對性,提出全面、明確、可行的對策。問題出現在要求前面的對策形式,都是要求寫成報告,前者屬于簡單的提出對策,后者屬于詳細的提出對策,沒有本質上的不同。但是學習過公文知識的人應該知道,使用“報告”這一形式是對公文文種的錯誤理解,是不正確的運用,而且是一錯再錯。 2000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所頒布的關于公文處理的最高行政法規,各地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在這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章公文種類中,對于報告的解釋是這樣的:報告適用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在這三句話中可以清晰的得知,報告屬于上行文,只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已經完成的工作,說明曾經出現或正在發生的情況,或者對上級詢問的情況給以有針對性的答復。三句內容的解釋無論如何是看不出提出對策的意圖或要求,研究過公文的人們也很清楚,報告是用來向上級匯報工作的,類似于歸納總結情況,不能用來提出任何要求或對策。 之所以認為命題者給出的題目是錯的,是因為命題者依據的是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當中關于報告的理解:報告適用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大幅上級機關的詢問。當時的報告中確實有提出意見的涵義,但是新《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經刪除了,因為新增加了一個新文種:意見,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所以如果是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或想法,應該使用“意見”而非“報告”。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考試都是2000年以后才開始的,所以命題者應該清楚,舊辦法當中的涵義在新辦法當中已經被刪除了,范圍縮小了,再使用就是對國家法規的違背,雖然不一定造成嚴重的違法行為,但是必將對百萬考生產生錯誤的影響,因為他們要考的是公務員,了解公文涵義是進入國家機關最基本的業務知識,一錯再錯,實屬不應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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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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