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起源學說 1.非馬克思主義的學說 (1)神創說。即法是由神創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①在西塞羅看來,作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來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于上帝永遠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③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如認為法源于天。 (2)暴力說。即法是暴力斗爭的產物。如中國法家代表韓非子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斗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契約說。該說認為在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前有一個自然狀態,無國家無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類發展的因素,人們為了安全,為了進一步的發展,相互締結契約,放棄部分自然權利,從而進入了政治社會,該契約就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發展說。該說認為,法是人類物質、精神或歷史傳統演化發展的結果。 ①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 ②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合理管理說。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觀點,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律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 2.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后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三)法產生的根源 1.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2.法產生的標志 (1)國家的產生。國家是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力系統,凌駕于全社會之上,制定或認可法律,并以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同時,國家權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賴于法的確認,所以,國家的產生也標志著法的產生。 (2)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原始社會后期,社會中出現了權利義務觀念,出現了“我的”、“你的”的區分,且權利義務發生了分離,有人只享有權利,有人只承擔義務,這意味著早期人類的法產生了。 (3)訴訟和司法的出現。原始社會后期,專門的司法機構和司法活動出現了,代替了私力救濟,這也是法產生的標志之一。 (四)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一般規律有以下幾個: 1.法從原始社會的道德、宗教規范和習慣中孕育出來,經歷了同這些規范渾然一體到相分化并相分離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從個別調整到一般規范性調整,再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由習慣到習慣法,再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五)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關系 (1)共同點: ①兩者都屬于社會規范。 ②都要求人們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約束力。 ③都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各自的經濟基礎所決定。 ④都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2)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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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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