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與法律實現 一、法律實施 法律實施,也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 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準,法律實施的方式可以分為三種: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的適用。 法律實施是實現法的作用與目的的條件。 二、法律實現 法律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達到法律設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結果。法律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綜合對法律實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評價標準以及微觀、中觀和宏觀的評價標準,對法律實施進行評價主要有以下標準 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比較的可比性研究;(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第二節 執法 一、執法的含義 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與司法等比較,執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的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人員。 (2)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 (3)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4)執法活動具有主動性。 二、執法的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第三,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 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確實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二)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與社會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種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同時做到符合科學規律、社會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行組織和管理的過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則強調在執法時,要做到迅速、準確和有效。 第三節 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或“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不同于國家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實施法律的活動,它的主要特點是: (一)司法的被動性 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行政權的運行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而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權在它面臨各種社會矛盾時,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態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黨、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相對于國家權力的目標,行政權結果的實質性是指行政主體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這些目標,而司法權并不直接以這些實質目標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規則為標準,以現有訴訟中的證據為條件,以相對間隔于社會具體生活的程序為方式,作出相對合理的判斷,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標。 (四)司法的專屬性 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行政權在行使主體方面,可以根據行政事務的重要程度、復雜程度指派行政人員或授權給非政府人員處理。司法權不可轉授,除非訴方或控方將需要判斷的事項交給其他組織,如仲裁機構。 (五)司法的終極性 行政權效力具有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具有終極性。行政權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權主體自己進行判斷,需要由行使判斷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司法審查權由此應運而生。行政權只有在少數場合才具有終極性。司法權的終極性意味著它是最終的判斷權、最權威的判斷權。 二、司法的原則 司法的原則是指在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法律平等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它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于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也稱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條根本性原則,也是我國有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該原則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辦事,準確適用法律。 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可以不受任何監督和約束。對司法權的監督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司法權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這是司法權正確行使的政治保證。其二,司法權要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其三,司法機關的上、下級之間以及同級之間也存在監督和約束,這種監督和約束是通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來體現和實現的。其四,司法權也要接受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還要接受輿論的監督。 (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只能以被合法證據證明了的事實和依法推定的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惟一標準和尺度。 第四節 守法 一、守法的含義 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 二、守法的構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體、守法范圍、守法內容和守法狀態等構成要素。 (一)守法主體 守法主體是指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應當遵守法律的主體即一定守法行為的實施者。 1、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3.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二)守法范圍 守法范圍是指守法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種類。在我國,守法的范圍主要是各種制定法。 (三)守法內容 守法內容包括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兩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的有機統一。 1.履行法律義務。履行法律義務是指人們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權利。行使法律權利是指人們通過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四)守法狀態 守法狀態是指守法主體行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狀態。守法的最低狀態是不違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層狀態。守法的中層狀態是依法辦事,形成統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級狀態。守法的高級狀態是守法主體不論是外在的行為,還是內在動機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嚴格履行法律義務,充分行使法律權利,從而真正實現法律調整的目的。 第五節 法律監督 一、法律監督的含義 (一)法律監督的概念 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法律監督概念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誰監督(監督的主體)、監督誰(監督的客體)和監督什么(監督的內容),這三個方面的統一構成了完整的法律監督。 (二)法律監督的主體 法律監督的主體可以概括為三類 1)國家機關。(2)社會組織。(3)公民。 (三)法律監督的客體 法律監督的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各種公務活動,即公權力的擁有者與運用者具體操作公權力的行為。 (四)法律監督的內容 法律監督的內容,主要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務活動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權力的擁有者與運用者具體操作公權力的行為是否合法。包括兩個方面:行為內容是否合法與行為程序是否合法。根據國家機關的性質及其權力操作的方式和內容,法律監督內容的范圍包括:對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監督、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的監督。 (五)法律監督的意義 現代國家的法制是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環節和活動構成的完整概念,法律監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組成部分,是法制的重要保障。法律監督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全過程,其意義從根本上說就是維護法律尊嚴和統一。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建立法的權威。 (2)保障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維護法的權威。 (3)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確保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辦事的重要手段。 二、當代中國的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體系是由一個國家各種形式的法律監督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系統。依據監督主體的不同,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系統構成。 (一)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為主體、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立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及其結果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批準、備案、發回、宣布無效、改變或撤銷等等。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的范圍廣泛,監督的方式主要有罷免、彈劾、提出不信任案、質詢、調查等。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其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監督、對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 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行政監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進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檢查。專門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行政監察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的監督被稱為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的范圍很廣,包括法紀監督、經濟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審判機關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即依審判監督權限和程序對具體審判活動及其裁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另一方面,對外監督,是依訴訟程序對本系統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二)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 1.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 2.社會輿論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借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 3.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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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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