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運行 十二、立法 1.當代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兩極和多層次。一元是指在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只存在一個統一的立法體系。憲法指出,國家結構形式有兩個:一是單一制,二是聯邦制。我國是單一制,就只能有一個立法體系。兩極是指我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等級。多層次是指不管是中央的立法還是地方的立法,都各自分成不同的層次。如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屬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的規章,經濟特許法規和特許的立法都是地方立法。 2.立法原則 法治原則 立法法治統一原則。例如,一個衛生主管部門去一個超市,查封了一箱過期的變質的奶粉,并貼了封條,但是質檢局隨后趕來,在封條上又貼了封條。質檢局和衛生局的執法人員的行為都是由法律依據的,雙方因為各不退讓,都用自己的有處罰依據,因此,雙方發生打架。執法人員打架的背后是法律在打架。 例如,有一個110車,車上有位孕婦,車經過收費站時,收費站要求收費,但110車說,他是屬于免征車輛,是不需要收費的,雙方發生了爭執。結果耽誤了孕婦,孕婦生命垂危。所以注意按照收費站和110車都有各自說法的依據。所以背后也是法律在打架。 立法的民主性原則 立法的民主性原則包括第一,立法的內容要民主。第二,立法的過程和立法的程序要民主。立法的內容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須從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出發。立法的程序民主性是指(1)立法主體的組成要民主。(2)立法主體的活動要民主,即在立法程序的各個階段,包括法律的提出、審議、通過和頒布都要體現民主思想。(3)立法的過程要公開。 在當代社會,法律未經頒布就無效。 十三、法的實施 1.法的實現又是和法的實施、法的時效相聯系的概念。法的實施是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執行。法的實現是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為現實。 2.執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賴保護等原則 執法中牽涉到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問題。司法牽涉到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效力,司法原則等。 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執法的特點:執法的內容是廣泛的,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動。法的活動具有單方面性,還具有主動性和教導的靈活性。 行政合法性要注意,第一,依法行政原則。合法行政要注意兩個概念: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法律保留是指如果法律沒有授權,則不可行。也就是說,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法律優越,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 判斷一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第一,主體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體合法。例如2003年考題:交管部門鼓勵市民上街去拍照違章車輛,并獎勵200-300元,可以認為市民去拍照車輛是不合法的,因為取證的合法的部門是交管部門,是全民皆警。主體是不合法的。第二,權限是否合法。雖然是一個合格的主體,但也只能在合格的權限中去行使,才是合法的。例如,煙草專賣局的緝查大隊進入某人的住宅,去搜查走私香煙。這個權限是不合法的。因為能夠進入住宅去進行搜查,只限于幾個特定的主體權限。如公安機關為了抓獲犯罪嫌疑人或為了獲取證據,可以進去,但要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批準;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進入住宅。 例如,夫妻倆人在家中看黃碟,結果警察破門而入,不僅抱走了錄像機,同時把男主人打傷,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不是為了抓獲犯罪嫌疑人或查獲犯罪證據,僅僅是別人在家看錄像,進去搜查,權限是不合法的。 第三,內容要合法。例如,一個皇帝身邊有兩個大臣,一個大臣是負責給皇帝戴帽子的,叫做點帽。另一個是負責給皇帝穿衣服的,叫做點衣。有一次皇帝感覺自己很冷,又感覺有人在給他穿衣服,皇帝問是誰在給他穿衣服,點帽說是他給皇帝穿衣服。最后皇帝把點衣和點帽兩個人都處罰了。因為點帽的行為的內容是不合法的,因為他本來是負責給皇帝帶帽子的結果負責了穿衣服,所以內容是不合法的。 第四,程序要合法。即行事行為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例如,杜保良案。一個安徽的菜農經常給北京送菜,但每次到路口轉彎,都被攝像機拍下來,說他違章了。結果違章105次,到最后通知要交納一筆巨額的罰款,但中間每一次,交管部門都沒有通知他,在這個情況下交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就是程序不合法。因為在對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時,要通知對方,同時對方有申辯的權利。 第五,形式要合法。注意(1)相對人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2)要符合形式或程序的要求。如蓋章,簽字等。如果形式上不合法,則行政行為不合法。 行政合理原則 行政合理原則又叫做比例原則,被稱為行政法中的帝王條款,是指在行政的手段和行政的目的之間要成比例。德國把這個原則稱為“不要用大炮打小鳥”。 具體有三個含義:第一,必要性原則,是指這種手段是必要的,是迫不得已的。 第二,適當性原則,即這種行政行為應該要講究分寸,應該要適當,要適度。 第三,要均衡原則,即公益和私益要均衡,要平衡。 考慮不該考慮的因素,同樣情況不同對待,不同情況同一對待,這些都違反了合理性原則。 第三,正當程序原則,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第四,高效辯明原則。(1)行政機關有遵守時間的義務,重視時間。(2)要簡化辦事手續。(3)機構的設置要簡化,機構內部的改革,職責的分工要明確。(4)服務的作風和服務的能力要提高。 第五,權責統一原則,也稱責任政府原則,是和法治理念相聯系,和執法為民相一致的。注意:(1)行政權的來源是人民的授予,不是來自于行政機關自我的確認,因此,權利對行政機關來說,更多的是一種為人民服務的責任,而不僅僅是一種權利。(2)權利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人民制造生活的障礙和不便。(3)對違法行政的后果應當積極的承擔責任。同時權利和義務要一致。行政機關不能只行使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第六,信賴保護原則。政府對公民基于對政府的信任,而產生利益應當要予以維護。 構成要具備的條件:(1)相對人對成立的行政決定要有實際的信賴,即相對人已經知曉了利益的存在。(2)這種信賴必須要值得法律保護。這是德國行政法上的雙手干凈原則,即相對人即無違法,也無過錯。(3)相對人因為信賴而采取了進一步的行動,開始凝結經濟價值。如獲得建筑許可證,但人已經開始破土動工,獲得專利,許可證人一經采取依法轉讓行為。(4)行政機關需要將相對人的信任利益與廢止或撤銷該行為所保護的公共利益進行利益衡量與比較,以確定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的具體方式。如是程序保護還是財產保護,程序保護是指對許可不廢止不撤銷,繼續有效。財產保護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收回、撤銷或廢止已經生效的許可的話,要給必要的財產的賠償或補償。 依賴保護原則的意義:有利于維護相對人及第三人的合法的權益。有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誠信意識,建立公正,誠信,責任政府。有利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全面推行。 3.司法 司法是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活動。 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的機關,過去是不明確的。在西方三權分立的條件下,司法機關就是指法院。西方第一次提出三權分立的是英國的洛克。洛克把權利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同時還提出自然權利學說,認為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權利。后來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孟得斯鳩,在洛克分權的基礎上把權利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三權相互獨立、相互制衡。我國把檢察機關也當成司法機關。因為1997年,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的把檢察院和法院都作為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 司法的原則:第一,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第二,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時是相矛盾。有時為了追求公正的司法的結果,可能要花費許多時間,影響了效率。而有時過度追求效率,可能會是一個不公正的結論。如果兩者發生矛盾我們一定要以司法公正為核心兼顧司法效率。因為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永恒主題。 還有不告不理原則,是和司法的被動性必相聯系。包括兩個含義:第一,如果沒有原告的起訴,則法官就不得起動司法的程序。第二,法官審理的范圍不得超過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如當事人要求賠償10萬元,而法院判處了12萬元的賠償,這就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其他原則:直接言辭原則。在法庭上,法官要直接和當事人面對面,要見到當事人,這是直接原則。在法庭上凡是作為證據,都應當經過法庭的辯論,這是言辭原則。 兩審終審原則。兩審終審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因為有些案件一審就終審,有些三審終審。如特別程序案件就是一審終審,最高法院的一審案件也是一審終審。 公開審判原則。也有例外,如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就不公開。如果刑法上,涉及未成年,如果是16周歲到18周歲一般不公開;如果14到16周歲以下,一律不公開。如果涉及離婚和商業秘密的話,經當事人申請,不公開。 公正優先,兼顧效率原則。這里也可能出到論述題。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司法獨立是強調法院的整體獨立,而不是法官的個體獨立,但司法機關改革的方向是法官的個體獨立。馬克思曾說:“法官除了服從法律,沒有別的任何的喪失。”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是絕對的。是不受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要受到黨的領導和權利機關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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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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