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測背景 2009年司法考試大綱和輔導用書刑法變化較大,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階層遞進式犯罪論體系,原來的四要件論在新大綱中蕩然無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變成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與去年大綱相比,總論部分新增考點并不是太多,但是這種重新排列組合卻對司法考試刑法解題觀念有顛覆性的突破。 二、歷年司法考試考查統計 2004年85分,2005年75分,2006年117分,2007年80分,2008年103分。自2004年到2008年司法考試卷四中,均出現20分左右案例分析題,并且在2008年司法考試中出現了一道刑法類論述題。 三、2009年司法考試預測 法律教育網司法考試研究中心預測:2009年司法考試刑法遵循常規應95分左右,新增罪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組織、領導傳銷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必將進入考試內容。按照慣例,試卷四應有一道案例分析題。 第一章 刑法概說 1、基本原則(2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5條。 2、刑法的適用范圍(2分):空間效力(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時間效力。《刑法》第6-9條。 3、刑法的溯及力(1分):《刑法》第12條。 第二章 犯罪概說 1、文理解釋(2分):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解釋(2分):違法性(法益侵害性)、有責性(非難可能性) 2、犯罪的分類(2分):理論分類 法定分類(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3、結果加重犯(1分):《刑法》第237、246、248、261條。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1、構成要件該當性(2分):構成要件的機能、構成要件的分類、構成要件的要素 2、犯罪主體(2分):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3、行為(2分):行為的實質 作為與不作為 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4、對象(2分):要能夠根據具體案例辨別出犯罪對象。 5、因果關系(4分):根據具體案例能夠正確辨別因果關系;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第四章 違法性 1、違法性(3分):違法性的實質(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 違法性的判斷 違法阻卻事由 2、正當防衛(2分):正當防衛的條件 防衛過當 特殊正當防衛 《刑法》第20、21條。 3、緊急避險(2分):緊急避險的條件(a、法益面臨現實的危險;b、危險正在發生;c、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d、具有避險意識;d、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避險過當 4、能夠辨別出其他違法阻卻事由(1分):譬如:法令行為、正當的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和自救行為。 第五章 有責性 1、有責性的特征和要素(1分) 2、責任能力(3分):責任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身份對定罪量刑的作用,《刑法》第93、305、382、388條等;單位能否成為某些犯罪的犯罪主體,《刑法》第3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3條。 3、故意責任(2分):故意的種類 故意的認定 事實認識錯誤 4、過失責任(2分):過失的種類 過失的認定 5、犯罪的目的與動機(2分) 6、違法性認識錯誤(1分) 7、缺乏期待可能性(1分)掌握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一般情況,具有刑事責任的人,基于故意、過失,實施某一違法行為,通常認為存在期待可能性。 第六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2-4分) 1、能夠根據案例正確把握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預備、未遂和中止。《刑法》第22-24條。 2、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3、犯罪預備、中止和未遂的刑事責任對比 第七章 共同犯罪(5分) 1、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實施過限、部分未完成形態和定罪,《刑法》第24、25條。 2、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與地位、處罰原則,《刑法》第26-29條。 3、間接正犯、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認定;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與共同犯罪理論。 第八章 單位犯罪(3分) 1、正確辨別單位犯罪,能夠熟記重要的單位犯罪罪名 2、單位犯罪的主題 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與違法性 有責性 3、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及處罰原則 第九章 罪數(以下考點往往結合具體罪名進行考察,2分) 1、實質的一罪(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結合犯和集合犯) 3、處斷的一罪(連續犯、吸收犯和牽連犯) 第十章到第十三章 1、刑罰的裁量(2分):量熟悉并能夠運用:量刑的法定情節,累犯、自首與立功的成立條件,數罪并罰的方法。 2、主刑種類及其使用(2分);附加刑種類及其使用(1分) 3、刑罰的執行(1——2分):熟悉并能夠運用:減刑的限度與幅度、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方法,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條件。 4、法條競合的表現形式及其處理原則(1分)。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分):妨害公務罪 招搖撞騙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聚眾斗毆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 組織、領導傳銷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 窩藏、包庇罪 窩藏、隱瞞贓物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窩藏、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5、危害國防利益罪(1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6、貪污賄賂罪(5分):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行賄罪 單位受賄罪 介紹賄賂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7、瀆職罪(1分):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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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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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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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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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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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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